责任保险监管办法明年1月正式施行,责任险将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
记者 | 邹璐徽
12月25日,据银保监会官网消息,《责任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近日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有四大方面:
一是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针对责任保险边界不断扩大,一方面严格责任保险承保范围,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不得承保故意行为、罚金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损失、投机风险等风险或损失,另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厘清责任保险与财产损失保险、保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的关系,合理确定承保险种。
二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针对当前不规范竞争行为,明确不得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费率、销售误导、不正当竞争、违规承诺等行为,不得以承保担保机构责任等形式实质承保融资性信用风险,不得以机动车辆保险以外的责任保险主险或附加险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
三是规范保险服务。明确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应当遵循合理性、必要性原则,以降低赔付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制定保险服务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四是强化内控管理。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务管理、授权体系、队伍建设、业务核算、信息系统、数据统计、风险管控等方面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六条进一步规范了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确责任保险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同时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得承保的风险或损失,包括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导致的赔偿责任;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履约信用风险;确定的损失;投机风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风险或损失。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阐述:关于“应当承保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内容,他表示,该规定与《保险法》中反复强调的“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相一致,避免了第三者的损失并非由被保险人造成,由被保险人与第三者约定该损失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情形。上述规定有利于规范责任保险承保边界,避免其他风险通过约定转化为责任保险的可保责任,进而造成险种混乱,形成监管套利。
而关于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内容,以上负责人称,《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规定的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指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规定不得承保“履约信用风险”,避免以责任保险名义承保风险较大的信用保证保险,特别是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有利于防范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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