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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莫把信用评级虚高当小事

甘肃工人报 2020-12-10 08:39 大字

陈果静

近期,多个高信用评级企业出现风险事件,引发了市场对个别债券信用评级虚高的质疑。

日前,证券业协会和交易商协会联合发布的业务通报显示,监管部门已关注到个别评级机构对发行人主体级别调升比例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在评级虚高等风险隐患,并约谈了相关评级机构。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设施,设立信用评级机构的初衷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判断受评对象的资质,评价其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及风险高低,通过为投资者提供公正、客观的信息来助其优化投资选择、降低投资风险。

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至今已有30余年。30多年来,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近期暴露出来的个别债券评级虚高等现象表明,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信用评级结果服务的投资者不仅包括境内投资机构,也包括众多国际投资者。截至目前,境外投资者已经连续24个月增持我国债券,但从其投资标的来看,超过九成为国债、政策性银行债,而公司债和企业债等信用类债券占比极低。对于信用债市场“看不明白”,对于现有信用评级结果心存疑虑,是外资机构对我国信用债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金融开放大背景下,信用评级行业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建设至关重要。信用评级行业迫切需要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补齐监管短板,以促进我国金融业高水平开放。

评级行业是服务业,评级结果准不准,应由投资者评判。破解评级虚高现象应该加快建立市场驱动的评级结果使用制度。《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时已经明确取消公司债发行的强制信用评级。《办法》落地后,有望降低对信用评级结果的不合理使用,为虚高的评级结果“降温”。与此同时,还应建立评级机构的退出机制。对存在重大违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应明确相关惩罚措施,提高其违规成本。同时可考虑引入诉讼机制,在因评级结果有失公允导致投资者出现损失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要求中介机构赔偿。

当前,国际评级巨头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市场展业,国内评级机构面临的竞争压力将越来越大。评级机构应回归为投资人识别和预警信用风险的本源,聚焦于服务投资人需求,依靠自身业务实力来重获市场的认可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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