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今日财经> 正文

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 需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澎湃新闻 2020-12-04 21:52 大字

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需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12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通知称,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按照科创板股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执行。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的转股。

上交所相应修订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下称“《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具体修改内容为,在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参与科创板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投资者不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可转债转换为股票,投资者需关注并知晓不能转股可能造成的影响。”

与此同时,上交所《关于签署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57号,下称“《签署通知》”)所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相应更新。

根据上交所规定,投资者参与上交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按照《签署通知》的规定,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包含本次修订后必备条款的风险揭示书。

上交所强调,本通知发布前,投资者已经签署过包含本次修订前必备条款风险揭示书的,可无需重新签署。证券公司应当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系统提示等适当方式,向投资者充分告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新增提示的科创板非定向发行可转债转股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及相关风险,并留存相应记录。(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新闻推荐

【深度】压降万亿“影子银行”融资类业务,信托公司年末大考

记者|吴绍志编辑|宋烨珺临近年末,关于一些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被窗口指导的传闻再一次引起业内热议。如果按照银保监会年初...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