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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观察】投资盲目追求高收益 小心养老钱“打水漂”

甘肃工人报 2020-11-20 08:36 大字

奚源

将多年积蓄投给了理财公司进行理财,怎么就落入“陷阱”,甚至吃上官司了呢?近年来,涉及老年人“投资理财”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部分典型案例,提醒老年人谨慎投资理财,减少相关纠纷发生。

陷阱一高收益低风险

“每月10日支付收益2%,即2000元,每月10日支付借款分红4%,即4000元。”“若延迟支付利息及分红,每延迟一日,应当以所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金及收益清偿完毕为止。”

听闻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2017年9月,85岁的陈先生与前来推销理财产品的某公司业务员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公司向陈先生借款10万元,进行不良资产包收购业务,陈先生获得收益及分红。陈先生想,投资10万元太少了,于是又于当月追加了5万元,可在连续两个月收到高额分红后,业务员就再也联系不上了

……

实际上,陈先生与该公司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月息为2%,分红为4%,共计6%,已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根据今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大幅下降。

按照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如果老年人遇到理财产品月收益率达6%,年化率就达72%,这样的理财产品显然是不合法的,超出部分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陷阱二《承诺书》能保底

李先生退休后,担任某理财公司的顾问,负责发展理财客户。2017年7月,李先生介绍刘大爷与该理财公司签订了《客户理财托管协议书》,刘大爷将理财款项178.8万元转账至李先生的账户,后李先生将共10人总计1200余万元的理财款转账至理财公司账户。

其间,为了让亲朋好友相信并购买理财产品,李先生出具了《诚信承诺函》,承诺如理财公司违约,李先生本人承担法律责任,赔付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后理财公司未能按期给付,李先生也被投资人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诚信承诺函具备法律效力。

现实中,理财公司的“业务员”为招揽客户,经常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出具“承诺函”或“保证书”,承诺理财公司到期不还款,由其承担还款责任。一旦理财公司“跑路”,业务员应当按照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同理,老年人也要谨慎向他人推荐理财产品,且尽量避免向他人出具类似“承诺函”或“保证书”的文件,以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陷阱三跟风投资是机会

刘大爷与许大爷是多年邻居,两人相继退休后,手里都有一定存款。2018年7月,许大爷向刘大爷介绍,现在“炒外汇”很赚钱,并邀请刘大爷一同前往境外某外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后刘大爷委托许大爷将7万元的投资款上交至该外汇公司的北京负责人手中。在许大爷的协助下,刘大爷还下载了该公司App注册了账号,以便随时能查看资金收益情况。让刘大爷没想到的是,还没使用多久,该“跟单系统App”就无故关闭,直至今日都未恢复使用。刘大爷认为,是许大爷介绍他进行投资理财的,他委托许大爷将理财投资款投入该外汇公司,所以许大爷应当对理财投资款的安全和收益负责。故刘大爷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许大爷返还其投资款7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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