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探索建立数据资源产权制度了
专栏·关注五中全会系列
数据产权的归属安排,直接影响数字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这一说法引人关注。
随着IT技术的发展,数据在国民经济运行中越来越重要,数据不但能促进生产效率,很多时候,其本身就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许多新兴产业发展的基础。眼下,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也是时候探索建立数字资源产权制度了。
确定数字产权是数字经济的基础
所谓数据资源产权,说白了,就是数据归谁所有?到底是属于个人的,还是企业的?而这背后的问题,则是公平优先,还是效率优先。
经济学家哈罗德·德姆塞茨在论文《论产权理论》中提到:产权的产生,本质上还是一个成本收益权衡的过程,只有当通过界定产权,将外部性内部化的收益大于从事这一行为的成本时,产权才会产生。简言之,当确定数据产权的收益大于确定数据产权的成本时,数据就有了确权的经济基础。
如今已是数据时代,在过去几年中,人类产生的数据占整个人类历史数据量的95%,数据已经成为生产资源,产生明显的效益。所以,数据产权的外部环境已经逐渐成熟,“十四五”规划提出建立数据产权,是顺应时代发展,走在了世界前列。
科斯第一定理指出:如果交易成本为零,产权的清晰界定是资源最优配置的充要条件。其第二定理进一步阐述了相关道理: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配置制度,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带来不同的经济效益。
所以,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产权安排的价值对整个经济运行的价值非常大。也就是说,数据产权的归属安排,能直接影响到整个数据相关产业,尤其是在数字经济越来越重要的当下,其影响更是举足轻重。
在移动互联网与社交媒体的时代,每个人都在有意识地产生数据。通过手机拍照、视频、小视频、美拍、朋友圈,在这种用户生成内容的行为中,用户创造了自己的数据。这些数据的产权,基本上是明确的,但也有模糊之处。
之前就曾发生过不同平台在用户头像、昵称数据上产生纠纷后,要求用户修改头像与昵称的怪事。另一个例子是,2017年9月,某社交平台的用户协议规定,未经平台事先书面许可,用户不得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平台内容。在引发剧烈批评后,该平台声明,权利属于用户。
而相比这些有意识的数据,用户无意识产生的数据,比如在消费、出行、医疗中产生的数据,其产权归属则更加模糊。
数据独特的复杂性是确权难点
这些数据,如果仅仅归企业,企业可能会滥用,而用户无权干预。另一方面,如果仅仅归用户所有,也有违公平原则。
毕竟,这类集合数据虽然本质上是个人数据的集合体,却需要经过收集、管理与储存,乃至挖掘产生新的数据与知识,这都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而且,如果仅仅归用户所有,也丧失了数据本身的价值,不但用户会失掉方便,整个数字经济也会失去基础。
再比如人工智能,往往就涉及大量的用户数据,那么,其产生的数据权应该归谁呢?微软的人脸识别数据库就是个典型例子。该数据库2016年建立,微软描述其为世界上最大的公开面部识别数据集,拥有超过1000万张图像,将近10万人的面部信息。但此前,微软已悄然将其删除,最直接的考虑,就是担心侵犯公众隐私权、“数据权”,产生法律风险。
微软是通过“知识共享”许可来抓取图像和视频中的人脸信息的。在“知识共享”许可之下,可将照片用于学术研究。但更关键的是,这种许可仅来自于图片和视频版权所有者的授权,但微软并不一定直接得到了照片与视频中的人物的授权许可。所以,这些人脸所对应的人,有可能指控微软侵权,从而产生法律问题。
以此来看,数据的产权到底是相片版权所有者的,还是相片中的人物的,或者在这两者之间怎么区分,这个法律问题会严重影响到行业的发展。换言之,数据归属的模糊性,会直接影响数字经济发展。
产权具有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可操作性等特征,但相比实物,数据有自身的独特特征,比如混合性、复杂性、可复制性、不确定性等。这都使得数据的产权制度建立存在难点,需进一步探索。
解决好这个问题,是数字经济的要求,也是中国经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林肯说过“专利制度是给智慧之火浇上利益之油”,某种程度上,数据产权也是这样一种制度,通过确立产权,产生良性的利益刺激,从而促进数字经济,乃至整个经济的良性发展。
□刘远举(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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