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部网络小贷的监管办法来了:50亿门槛、联合贷30%红线影响几何
国内首部关于网络小贷的监管办法来了。为规范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业务,统一监管规则和经营规则,银保监会11月2日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其中,关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将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及网络小贷“在单笔联合贷中的出资比例不低于30%”等项监管要求,成为讨论的焦点。
根据企查查数据统计,目前显示为“存续”状态,全国范围仅有5家小贷公司符合50亿元注缴的条件,分别为: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20亿元)、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89.89亿元)、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70亿元)、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60亿元)以及中新(黑龙江)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0亿元)。且从5家公司经营范围看,除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外,其余4家均显示为全国范围展业的网络小贷公司。其中,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即为蚂蚁花呗的运营主体。
另据中国人民银行10月31日发布的《2020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9月末,全国小贷公司的总量为7227家。
50亿的准入门槛是否过高?
“50亿元的注缴对于绝大多数网络小贷业者是很难满足的。”
“当前网络小贷,特别是本省、不跨区域的,严格意义上讲还不属于金融机构,仍是地方监管的地方金融组织”,但“10亿元甚至更高的‘门槛费’已经参照了消金等持牌金融机构的标准”,毕研广认为,50亿元的注缴对于绝大多数网络小贷业者“是很难满足的”。
而按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消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限为3亿元。企查查显示,2019年以来,银保监会批复成立的消金公司,例如平安消金、重庆小米消金等持牌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均在10亿元或以上。
“如果有50亿元,业者可能就不会去注册网络小贷公司了,而是选择向持牌消金公司努力。”毕研广接着说道,“如果网络小贷的功能定位是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服务,那么门槛应该适当降低。”
整体来看,零壹研究院院长于百程则认为,此次《办法》比较严格,在跨区经营、杠杆、联合贷款、贷款投向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办法》对网络小贷的注册资本的大幅提升,吸引了他的关注。
在于百程眼里,这意味着申请全国性业务的网络小贷公司将更难。“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的网络小贷需要5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这一门槛,将限制目前多数网络小贷公司”。
对从业者影响几何?
“牌照相关的金融业务与其科技业务,将面临分拆的可能。”
《办法》“针对蚂蚁集团等金融科技巨头的网络小贷业务,是比较鲜明的,这也是毫无疑问的。”面对记者提问,知名财经撰稿人、中国小微信贷机构业务创新合作联盟发起人嵇少峰首先说道。
在他看来,一些金融科技巨头所谓的科技助力,正是通过科技“变相绕开”了金融监管,“现在一下把它‘框住’了”。关于金融科技巨头提供信贷服务背后的支撑,嵇少峰则认为,“他们现在除了拥有网络小贷就是消金(即消费金融公司)的牌照,但是消金的监管是非常严格的。”
对于巨头们的未来,嵇少峰提出自己的一种观点,即牌照相关的金融业务与其科技业务,将面临分拆的可能。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则告诉记者,原本由大量地方政府批复的网络小贷,在事实上大多都有跨省域经营的问题。对于网络小贷行业“未来三年需要经历整顿”。
“大量网络小贷过去设立的本身就存在着‘监管套利’的现象。去中西部等一些地区注册公司,然后通过互联网全国展业,实际经营总部却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地区。如果业务缩回注册地所在省份或区域,几乎没有市场空间。”他解释道。
但考虑到跨省份经营的网络小贷实缴注册资金门槛较高等现实要求,陈文坦言,《办法》之后,大量网络小贷业者将面临退出或转型。
在柒财智库高级研究员毕研广看来,《办法》中细化了单笔联合贷的出资比例,“最少出资30%,就是防止某些网络小贷运用10%的资金,撬动剩余90%的杠杆。”
以蚂蚁集团为例,毕研广对联合贷的影响具体解释道,“之前,花呗借呗的联合放贷模式被央行摸底,很多的花呗借呗等这样的模式内在的逻辑都是联合贷。如果杠杆比例不加以控制,很容易形成因为‘过度放贷’引来的风险。”
而据陈文的分析,30%红线的规定将起到两方面作用。“第一,防止几个网络小贷联合贷款做大单笔的贷款规模,从而确保网络小贷的‘小额’、‘分散’;第二,防止网络小贷将大量信贷资产风险转嫁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方,从而实现对网络小贷的有效约束”。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黄鑫宇
■评论
1网络小贷可持续发展应兼顾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
11月2日,银保监会、央行发布网络小贷管理办法以及银保监会官员文章剑指网络小贷的问题,表明了政府对网络小贷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以及整治的坚定决心,也是监管将网络小贷纳入有效监管范围的明确态度。
近十年来,由于我国实施金融创新战略,在科技领域涌现了大量涉足网络小贷的互联网公司,不少科技公司也开办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推出了具有银行信用卡性质的信用产品,也创造了类似银行小额贷款的“借呗”等贷款产品,在解决普惠金融问题等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年网络小贷发展也滋生了不少问题:没有将所有网络小贷活动全面纳入有效监管范围,导致目前金融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既有持牌金融机构,又有新兴金融科技公司,既有线下服务渠道,也有线上营销方式,在提供多元消费体验的同时,出现了无序竞争的行为、导致了监管套利行为,与持牌金融机构形成不当竞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一些乱象:比如少数银行机构存在夸大收益、风险提示不足等问题,通过“飞单”“萝卜章”谋取个人私利,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收益权。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利用导客引流的优势,直接收取高管费用,一般收费达三分之一,高的可达三分之二以上,将本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数据,变成了谋取自身利益、向消费者收取高额服务费的资本。最为严重的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过度依赖个人消费和还款意愿,缺乏对还款能力的有效评估,形成过度授信,刺激超前消费,导致不少低收入人群和年轻人深陷债务陷阱,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甚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危害。还有一些金融科技公司在收费方面注重企业自身效益,与其普惠金融理念不符,实际上是“普而不惠”。
出现这些金融混乱问题,主要是少数机构忘记了初衷,把自身效益凌驾于民众消费者权益之上,缺乏道德意识与社会责任意识。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就是一些金融科技公司把政府开绿灯给予发展的契机当成了理所当然,不仅不懂得感恩,反而以自身发展的实力来向政府金融监管施压,缺乏金融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按照这种现状发展下去,任由金融盲目扩张的话,极易诱发金融风险。这样不仅相关公司自身陷入“四面楚歌”的境地,最终还会使全国民众受害、国家经济发展遭受严重创伤。
由此,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有效监管范围是中国金融稳定发展的需要,更是相关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其实早就该对网络小贷“动手术”了。网络小贷公司在追求自身业务发展的同时应有社会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担当意识,把保护好消费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当成从业之本和生存发展之基,也更是责无旁贷的应有之义。□莫凡(中国地方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2网络小贷最严监管“风暴”将至投资者应谨慎理性投资
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经营区域、注册资本等方面提出多项要求,补齐对网络小贷业务的监管短板,是对此前9月16日银保监会办公厅公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的补充和细化。
根据《通知》,小贷公司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贷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但近年来,我国部分小贷公司借助网络小贷业务,一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通过跨省经营,迅速将业务拓展至全国;一方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入资金,突破融资杠杆约束,急剧放大杠杆倍数。
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网络小贷业务规则,地方政府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审批标准、尺度不一,造成了区域间的套利问题。少数地方政府,大量审批小贷公司网络小贷资质,为网络小贷业务野蛮生长埋下了隐患。据统计,目前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约有250家,其中近百家注册在广东省、重庆市两地,比如蚂蚁集团旗下的两家小贷公司,都注册在重庆市。此外,江浙沪以及江西等省份也有不少小贷公司经营网络小贷业务。
2017年11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不得新批设网络小贷,禁止小贷公司跨区域经营。此后,除少数因P2P网贷转型需要,网络小贷业务未再新增。《通知》也再次强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并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针对网络小贷业务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监管层发文,对此前监管政策进行全面完善和调整,重点从五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第一,强调网络小贷业务应在本省级行政区域经营。极个别经过批准才可跨省经营,且将跨省经营的审批权限上收到银保监会。这大大降低了经营网络小贷资质的价值,也有助于降低跨省经营带来的风险。此外,作为主要股东参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跨省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对拥有两家小贷公司的蚂蚁集团而言,即使获准跨省经营,也只能保留1家。
第二,网络小贷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个人借贷不超过30万元及3年年收入的三分之一较低者,机构借贷不超过100万元。而《通知》并没有对具体借款金额的限制,只是要求: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贷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
第三,对网络小贷的联合贷款出资比例进行限制。在单笔联合贷款中,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以此约束小贷公司通过联合贷款过快扩张。蚂蚁集团旗下的小贷公司,与部分中小银行发放联合贷款中,其出资比例低至5%以下,最低的仅1%。据测算,借助联合贷款模式,蚂蚁集团通过360亿表内资产撬动1.8万亿联合贷款,成为其信用扩张的最重要工具,也埋下了较大风险隐患。
第四,约束经营网络小贷的融资杠杆。明确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ABS、发债融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由此,经营网络小贷业务的小贷公司,总杠杆率为5倍。这一点与《通知》对小贷公司的杠杆率要求一致,但对蚂蚁集团旗下的小贷公司影响极大,严格限制其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并助推其规模无限扩张。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将调整网络小贷杠杆率的权限收归到银保监会,以防地方监管放松管制造成标准不一。
第五,提高经营网络小贷的资本金门槛。从事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跨省经营网络小贷的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亿元。这一点,对大型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来说压力并不大,但对新进入者而言仍然是不低的门槛,加大一些互联网平台转型为小贷公司的难度。
总之,监管部门坚持放管结合,一方面印发《通知》放宽对小贷公司部分政策要求,一方面拟加强对网络小贷业务的引导和监管。总体而言,这有助于规范网络小贷业务经营行为,提升小贷公司服务能力,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相关办法如果正式实施,网络小贷业务将迎来一轮较大的调整,通过网络小贷业务肆意扩张的大型科技公司将受到明显冲击。在蚂蚁集团即将上市之际,广大投资者应充分预判政策风险,谨慎理性投资。□董希淼(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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