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新亮点: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
编者按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新证券法突出强调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一主线,并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其中,有哪些内容和特色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第一,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制度创新。
总的来说,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上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在第六章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实现了我国投资者保护证券立法集中规定从无到有的进步,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投资者保护专章包括第88条到第95条共计8条的内容,每一条制度规则都颇具特色。此外,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一词出现的次数为84次,远高于修订前证券法中的28次,体现了对投资者保护的重视,可以说新证券法对投资者的保护是全面且丰富的。
第二,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加强事前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88条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际上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要求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充分考量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信息,如实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并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此外,第89条规定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也是对投资者的事前保护,有针对性地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
第三,重视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事中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0条、91条及92条分别就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进行规定,这些都是基于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现实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强对股票投资者和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事中保护。
第四,优化投资者救济途径,加强事后保护。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第93条、94条及95条分别就先行赔付制度、证券调解及代表人诉讼进行规定,通过多元方式来优化救济途径,加强对投资者事后保护。其中,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基于我国具体国情,新证券法第95条所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该诉讼中,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否则即视为投资者愿意加入该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来主导诉讼,能够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新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对于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及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来源:中国投资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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