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把征信当成啥都能装的“万能筐”
□郭元鹏
多地出台的相关信用惩戒举措,将失信的评判范围广泛应用于交通违章、上访、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等领域。信用惩戒措施从日常监管、市场准入到投融资、从业、考核、消费,涉及声誉、资格乃至人身自由。比如,部分地方政府还将未尽赡养义务、频繁跳槽等纳入个人征信。(9月13日《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某地打算将“频繁跳槽”纳入社会征信系统时就引发了质疑:“频繁跳槽”就一定是不诚信?
把“频繁跳槽”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出发点当然是好的:给员工离职实施制约措施,推进人社信用体系建设。而最终的目的则是治理“恶意跳槽”。问题是,“频繁跳槽”的定义是什么?什么是“频繁跳槽”,什么是“恶意跳槽”,根本就不好把握。处理起来难度是比较大的,很可能引发职工和企业之间的“新仇旧恨”,进而引发更大的矛盾。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信用系统最初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用来衡量个人或者企业、组织是否能够遵守承诺、及时还款,也就是我们最为熟悉的“征信”。我国征信体系从2006年设立央行征信中心起步,已走过了14年历程。如今,信用的意义显然已经不再局限于金融领域了,“信用”的外延与内涵都在扩大,超出了国际通用的金融范畴。
比如,父母诚信,可以奖励子女;比如,按期足额纳税也被纳入诚信的范畴进行奖励,某地就规定“外来经商人员诚信纳税达到某个标准,子女积分入学就可以加30分”;再比如某地规定,父母做了好事,子女考高中可以加分。其实,这已经是在滥用社会征信系统了,让“诚信加分”变了味。“谁诚信奖励谁”,不该是“父母诚信奖励子女”。正常的纳税是法律义务,不足额纳税则是犯罪,和诚信没有多大关系。征信系统不是个筐,不能什么都往里装。
再来说“频繁跳槽”或者所谓的“恶意跳槽”,什么是“频繁跳槽”,标准如何确定,是一年不能跳槽还是两年不能跳槽。而且需要找到“频繁跳槽”的原因,职工“频繁跳槽”不一定都是职工“失信”,还可能是企业“失信”,企业承诺的做到了吗?把职工当家人了吗?一家企业出现“频繁跳槽”现象,更应该从自身找原因,而不是用“频繁跳槽算失信”约束人们“人往高处走”的自由。
社会征信系统再好,也应该有所节制,切莫沦为了一种高度依赖和权力的滥用。否则,征信系统,真成了啥都能装的“万能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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