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出手加强私募投资监管,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被明令禁止
记者 | 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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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投资活动将与私募投资划清界限。
9月11日,证监会就《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5万家,备案私募基金超过8.8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4.96万亿元。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实现快速发展。
证监会方面表示,私募基金行业在快速发展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甚至出现侵占、挪用基金财产、非法集资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为此,证监会起草了此次征求意见的《规定》,旨在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等问题。
对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证监会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但是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为目的,按照合同约定为被投企业提供1年以下借款、担保除外;
(二)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活动。
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私募基金的“非公开”本质在《规定》中也得到充分体现。证监会明列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包括违反合格投资者要求募集资金,通过互联网、微信等载体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设立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的分支机构以及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则更被进一步要求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以往纷繁复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也有望在《规定》落地后得以统一。
证监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应统一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字样。在业务范围上,监管层要求管理人聚焦投资管理主业,围绕私募基金管理开展资金募集、投资管理、顾问服务等业务,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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