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综合改革迎前奏!银保监会同步发布交强险与商车险调整文件
记者 | 邹璐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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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距离车险综合改革正式实施仅剩9天时间之际,银保监会于官网同时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下称《公告》)与《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下称《精算规定》)两项文件,分别针对交强险与商车险进行了细化规定。
交强险将分地区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
《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主要旨在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
《公告》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相比原来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二是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公告》表示,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了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三是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完善车险精算制度,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
《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则旨在完善车险精算制度,防范非理性竞争行为,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
当前,车险综合改革在前端价格放开的情况下,需要有比较严格的精算制度作为保障。
《精算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解决公司车险产品费率备案及后续执行过程中的不规范问题;二是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通过要求公司将亏损及时反映在财务报表和偿付能力指标中,倒逼公司理性经营。
《精算规定》分为7个部分:一是适用范围,明确适用于使用行业示范条款的商车险产品。
二是保费构成,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
三是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
四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
五是总精算师的职责,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发生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方面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六是监管措施,为严肃车险市场纪律,明确监管部门可采取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产品等监管措施。
七是附则,明确文件废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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