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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调整民间借贷利率“保护线”

大众日报 2020-08-25 09:33 大字

□盛刚

■保护上限过高固然不可取,若想撇开市场规律人为压低保护水平,要么对部分借款人来说借钱更难了,要么更多民间借贷转入地下,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会更高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大幅度调整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为3.85%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比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为什么要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首先,不对民间借贷行为加以有效约束,不对不合理的借贷行为依法规范,会引发众多法律纠纷,负面作用很大,而合理划定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是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处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利率长期走低的大环境下,适时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是顺势而为,也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健康发展。

民间借贷的出现有天然的合理性。正因为我国的金融体系做不到阳光普照,便有了民间借贷的给点阳光就灿烂。作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能填补小微企业或其他借款人的部分融资需求,但民间借贷的野蛮生长,也会引发诸多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甚至放大金融风险。所以也有个说法,“不用民间借贷等死、用了民间借贷找死”。

理论上,只要借贷合同建立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之上,利率高点低点都无甚大问题,但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不在正规金融监管框架之内,而游走于灰色地带,金融监管不到位或滞后的情况时常出现,隐藏的风险并不小,或者借者恶意违约,或者贷方任意放高利贷,集资诈骗、暴力催债等也结伴而行,随时有将金融风险无限放大的可能。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平交易,司法的作用就很关键。

因此,民间借贷很重要,非但不能取消还要保护,但保护的同时也需要规范。只有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下,对法律有所敬畏,才能更好地既保护借款者也保护出借者。正因为金融业具有极强的外部性,野蛮生长的民间借贷可能带来难以想象的破坏作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有利率保护的上限。

当然,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并不容易。利率过高,借款人还款困难,会带来道德风险;利率过低,出借人不愿放款,又会引发融资困难。说到底,一方面,小微企业规模小、资信差、风险大,得钱不易用钱也很不便宜,另外,大多数民间借贷的资金量小、期限也短,钱要应急自然也贵。所以说,民间借贷利率高是规律使然,而市场化风险定价是金融体系有效运行的基本条件。保护上限过高固然不可取,若想撇开市场规律人为压低法律保护利率水平,要么对部分借款人来说借钱更难了,要么更多民间借贷转入地下,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会更高。

从这一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来看,有关部门对上述疑问都有充分考虑。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标准设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也被普遍认为是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维持“4倍LPR”上限,虽远不能和之前的24%和36%相比,但出借人仍可以获得超出基准利率(LPR)3倍的超额回报,而且司法保护上限改为以1年期LPR为基数,也符合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方向,按月调整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可使民间借贷利率真实反映社会资金供需关系和资金价格实际变化水平,虽然不少出借人可能因此失去放贷资格,但这也促使信贷机构的行为更趋理性,更自觉想办法把借贷利率降下来。

应该指出,法律保护的利率水平是上限,而非基准借贷利率,其间有很大的弹性。这说明,降低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还有很大空间。这既需要政策面支持从总体上缓解资金供求缺口,也需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下沉,让普惠金融能够真正做到普惠,更需要深化金融改革,通过放宽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增加竞争和推进利率市场化,不断消除官方利率与民间利率之间的巨大价差,这也是将来进一步下调法律保护利率水平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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