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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大江晚报 2020-08-12 08:44 大字

A公司经营汽车租赁和销售。汽车的租赁方式主要是:客户交纳较高的押金,公司以极低的租金甚至零租金对外出租汽车。以QQ微型轿车为例,QQ微型轿车一般售价32000元左右。客户向公司交纳50000元押金和每天1元的租金便可租得该车。一年到期后则退车退押金。2013年底,当地发生非法集资事件,累及租车市场。A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不能按时给大批集中退车的客户退还押金。经统计A公司对外出租汽车300余辆。检察机关以A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起诉到法院。

法院就A公司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汽车租赁经营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种意见认为:A公司的汽车租赁经营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做无罪判决。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A公司的汽车租赁经营属于合法经营行为,A公司的汽车租赁经营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犯罪的客体方面分析,A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A公司持有国家工商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其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与承租人就租车事宜达成协议,收取租金和具有风险防范性质的押金,属于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并不违法,也不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不侵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也不会扰乱市场金融秩序。

其次,从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A公司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本案中,A公司依法经国家工商机关批准成立,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汽车租赁经营业务,是一种合法行为;其有权通过媒体等向社会进行广告宣传;其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将租赁汽车交付客户使用,并收取一定的租金和押金,体现了民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有偿原则。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实际上是为了避免汽车因丢失、毁损、交通肇事、到期不还等风险而采取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并不违法,更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而且A公司的行为也不符合“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情形。最后,从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A公司也不具有直接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A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汽车租赁经营,是其法人意志的体现;其收取押金和租金是法人追求正当市场经济利益的需要,并不违法,其也没有从事高利贷等非法资本运作的情形,故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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