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落到实处
□彭江
为了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震慑违法者、提高金融机构违法成本,近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出台《加强金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意见》,提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明确对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按次处罚和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从严追究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责任,对违法责任人员依法严格追究个人责任,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存钱、取款、转账、支付、理财、贷款……在当今社会,几乎人人都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也愈发重要,已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
国际金融危机暴露出金融领域的诸多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问题是,金融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漠视乃至侵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不足。近年来,各国政府普遍认识到,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是决定一个国家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也是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的重要保障。各国也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2011年10月,二十国集团(G20)巴黎峰会通过了《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各国纷纷在本国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
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央行、银保监会都设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此外,央行、银保监会也多次要求金融机构切实做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不过,近年来金融市场违法案件仍不时发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比如,有的金融消费者买理财产品却买成了保险;有的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被金融机构泄露,甚至一些金融机构的APP成为窃取个人信息的工具;还有金融机构将与期货挂钩的高风险产品作为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卖给金融消费者……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为何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还是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太轻,金融领域行政处罚力度需要加强。
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次相关部门提出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将对违法者形成有效震慑,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除了加强违法打击力度,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还需做好金融消费者风险教育工作。当前,我国消费者金融素养及自我保护能力仍待提升。现实中,刚走进社会的年轻人、老年人、进城务工者、农村居民等群体因受教育水平限制,往往难以识别金融风险及侵权行为,金融知识宣教应向上述群体重点倾斜。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提高对金融产品的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
从某种程度上讲,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保护金融市场安全,也是在保护金融机构良性健康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绝不能成为一句口号,而应在全社会成为实实在在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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