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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民法典*游戏账号可继承、录音录像遗嘱也有效…… 民法典继承编与时俱进

农村大众报 2020-07-06 14:07 大字

编者按虽然民法典要到明年1月1日才正式开始施行,但它自表决通过之日起,就牵动了所有人的视线。因为,它是一本“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牵涉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并且,自它施行之日起,现行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都将同时废止。了解民法典,才能更好地生活。

它到底改变了什么,让我们一步步解答。

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民法典继承编,无论在遗产范围、遗嘱形式还是法定继承人范围等方面都做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如何理解这些修改内容?有着哪些现实意义?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梅兰对此进行了解读。

问:民法典继承编中对遗产范围的界定做了规定,改列举式为概括式,这被业界认为是继承制度的一大进步,您如何理解这部分修改?

李梅兰:概括式弥补了列举式不全面、易出现遗漏的问题。随着人类物质财富的进一步发展,财富形式呈多元化发展趋势,概括式规定遗产范围顺应了这一趋势。

蒋月:当前,财产类型多种多样,既有住宅房屋、厂房店面、车库等不动产,又有储蓄、家具、字画古董等动产;既有债权、股票、股份、期权,还有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互联网时代,还出现了数字财产、虚拟财产,未来还可能出现新的财产类型。显然,立法无法列举完整详尽。如今概括性的规定保证了立法的包容性、灵活性,使其更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

问:关于遗产的处置,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您认为这项新增内容有哪些重要作用?

蒋月:这项新制度是非常必要的。遗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清理和保管遗产,为遗产登记造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处理被继承人生前债权债务;防止遗产毁损等。有了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其底线是保障遗产的价值不减损、遗物不发生毁损灭失,在此基础上,可尽快清偿死者生前债务,收回生前债权,督促继承人尽早分割遗产,稳定或重建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并且有利于充分发挥遗产财物的积极作用,例如,用于养老育幼、投资经营等。

问:民法典继承编完善了遗嘱形式,明确肯定了打印、录像遗嘱在符合法律规定下的效力。您认为为何会有这方面的完善?

李梅兰:在实际案例中,通过打印或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的人越来越多。现行继承法规未规定打印遗嘱形式,实践中一般认定打印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中对遗嘱形式的丰富,顺应了社会的发展。

另外,民法典还完善了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明确“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这对社会大众订立遗嘱方面起到很好的指引及规范作用。

问:民法典继承编中新增了“继承人宽恕制度”,明确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您如何看待这项新增制度?

蒋月:这是大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民众省吃俭用积攒财产,通常希望积攒的财物留给自己的亲人。即使这位亲人对自己实施过违法行为,但只要对方知错即改,受伤害者多数时候是愿意原谅对方的,特别是父母对于自己的子女,这种心理更普遍。

很长一段时间内,城市夫妻大多只有一个孩子,如果不让这个唯一继承人继承遗产,还可能导致“无主财产”。而且,立法设定的宽恕的门槛不低,犯错一方必须真心悔改,有向好的行动,直至获得被继承人的谅解。无论法律规则还是社会关系,都应当鼓励知错即改。

问:在民法典继承编中,“扩大法定继承人”是其亮点之一,对此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蒋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后,大多数人的亲戚不多。如果兄弟姐妹本人已故,由三代旁系血亲晚辈代其父母继承遗产,符合双方心理期许和实际情况,也最大限度保障了家族财富的传承。

问:近年来的实际案例中,立有多份遗嘱的现象愈发普遍,对于多份遗嘱依据哪份的问题,民法典继承编改“公证优先”为“时间优先”,即: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删除,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您如何看待这部分内容的修改?

李梅兰:删除公证遗嘱法律效力优先于其他遗嘱法律效力的规定,将公证部门的职能回归到正常的见证轨道,同时也是尊重立遗嘱人撤回、变更订立遗嘱权利的具体体现。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老人张三在40多岁与前妻离异后,就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明确所有遗产全部由女儿继承。后因女儿对张三与其母离婚事宜一直不能释怀,致父女之间产生不愉快。晚年的张三老人一直由其侄子赡养,张三在去世前又签订了“遗嘱”,明确其遗产全部由其侄子继承,没办理公证。

张三去世后,张三女儿依据经公证的遗嘱继承张三的遗产,张三的侄子仅分得了极少部分遗产。

如果依据民法典继承篇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张三的侄子能够受赠张三的全部遗产。这样的结果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符合我国所提倡的善良风俗社会道德的要求。

蒋月:一个人处分财产的意愿会因生活复杂或事过境迁而发生变化。然而,公证遗嘱要求去公证机构完成立遗嘱过程,时间等成本较大,执行起来并不便捷。因为年代久远,忘记曾经订立的公证遗嘱的情况,也有可能。

新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使财产所有权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更多尊重。遗嘱继承的核心是按照立遗嘱人的心愿去分配其遗产,遗嘱形式仅仅是服务于这个心愿达成的外在载体,主次不能颠倒。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还规定,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自己的遗嘱。如果遗嘱人的行为表现与其所立遗嘱内容相反的,视为已撤回遗嘱。

考虑到经过一定岁月后,财产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意愿可能发生重大变化,但是,他们忘记了曾经订立的遗嘱,没有立新遗嘱,执行早年订立的遗嘱却已不合理。民法典中此项内容有利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问:您认为民法典对我国继承法律制度进行的这些修改和完善,有哪些重要的现实意义?

李梅兰:首先,弥补了1985年继承法的立法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漏洞问题。

比如,“扩大遗产范围”,适应了社会物质财富多元化发展的需求,能够涵盖目前社会上已经出现的新的社会物质财富形式,包括虚拟货币、游戏设备、网店、手机号码、博客,及各类网络社交工具账号等;

“确定打印遗嘱形式及法律效力”,与社会大众日常生活习惯与时俱进;

“将其他组织纳入受遗赠者的范围”,顺应社会时代发展的需要,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失独老人,或者农村五保户老人晚年的赡养问题。

其次,更加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允许个人自由行使订立、撤回、变更遗嘱的权利,删除对公证遗嘱的撤回或变更的强制性要求,强调对个人意愿的尊重;

第二,加强对债权人财产权利的保护,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并引导社会大众在行使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还要规范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蒋月:遗产继承不仅关系着一个人家庭内部的财产利益分配,而且其影响超越了家庭范围而关系到第三人的权益,关系到民事交易安全,甚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息息相关。

民法典继承编增设的新制度和新规定,既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和科技时代,体现出时代性,又适应我国老龄化的国情,照顾到我国优良家庭习惯,鼓励财产向善流动,提升了遗产分配的公平性。

(来源:《中国妇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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