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畅“K歌”遇阻?著作权集体管理还需上下求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结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下称音集协)垄断纠纷八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此前,音集协要求KTV下架6000多首歌曲,有KTV从业者认为,音集协利用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要求KTV下架歌曲是垄断行为。
此次下架的歌曲中包括《十年》《K歌之王》《三天三夜》等不少热门曲目,此举恐怕会让不少人在“K歌”时感到难以尽兴。音集协何以有如此权利?
著作权的权利内容丰富且兼具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在保护权利人创作权益以及因此带来的物质利益的同时,分散化、碎片化的权利特点也给权利人带来维权成本高、周期长、权利行使困难等问题。因此,将权利保护事项委托给第三方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我国在1992年引入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制度,成立了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即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随后摄著协、文著协、影著协,以及本案中的音集协相继成立。以往此类案件中,不少人对音著协、音集协傻傻分不清楚。简单来说,音著协的职责是负责签约会员作品词和曲的保护,而音集协负责签约会员音像制品版权的代理、授权。
在各类著作权协会发挥集体管理优势、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有关版权费用是否过高、与著作权人收入分配是否合理等方面的争议一直存在。此前就曾有词曲作者质疑版权费分配不公而抱团退出协会的事例,另外,相关收费标准不透明、使用“盗版曲库”收费等事件也曾发生。
面对这些质疑和不解,相关著作权管理组织鲜有主动回应。
保护和尊重著作权人的权益,是为了鼓励生产更多优质作品,让优秀作品得到更广泛传播,丰富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保护中具有天然的优势,除了拥有相应的权利外,更重要的是担负着责任和使命——不仅要有效解决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纠纷,还应在促进产业发展、敦促行业经营者依法依规经营等方面发挥作用。
本案中,虽然原告公司诉音集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未获得支持,但法院确认了后者在相关市场的支配地位,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
无序经营和不正当竞争显然不利于优秀作品的保护和传播,但“仅此一家、别无分号”也会带来一定的管理问题,正因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建议,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在尊重市场实践的基础上,采取有限竞争、相对集中的模式。这或许是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案。
在数字版权来临的时代,著作权管理组织势必将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比如侵权成本更低、维权成本更高、授权意愿降低等等,这些都在倒逼行业组织工作方式、态度的转变。无论怎样发展,相关组织始终都应明白,认真倾听、回应和满足业内人士及组织成员的诉求、权益,是其健康发展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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