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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听到的“对赌协议”到底是什么?

青岛晚报 2020-06-10 05:05 大字

本报6月9日讯如今我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频繁出现一个陌生的词语“对赌协议”。对赌一词听来刺激,其实和赌博毫无关系。市北法院法官对此进行了解释,对赌协议又叫作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通常以融资方企业未来的业绩与上市时间作为对赌的主要内容。司法实践中,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是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认可。本案与此相对应的对赌条款为股权回购条款。

典型案例:原告某投资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增资协议,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公司新增出资额300万元,并保证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增资款全额到位。原告自其出资到账之日起即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原告支付完毕全部增资款后,原告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如被告公司未能如期在新三板挂牌且完成上市公司并购,原告享有在此后有要求原股东或公司回购投资方的股份实现退出的权利。公司及原股东应当在收到投资方书面的回购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回购义务,回购价格为投资方投资本金加年化15%的利息计算的本利之和。后被告未能如期在新三板挂牌且完成安防行业或其他行业的上市公司并购。原告诉至市北区法院。

法官说法:本案对赌协议中约定两种情形下被投资方应当回购股份的承诺清晰而明确。本案争议焦点为:协议书中回购股份条款的效力。法官认为,该条款是保护投资人利益的条款,属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对投资合作商业风险的安排。且该条款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就对赌协议的效力,法院从更加尊重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保护善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出发,在对赌协议不存在其他影响合同效力的事由时,认定有效。(记者梁超通讯员张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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