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该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近年来,一些机构假借私募基金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当前,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开化宣传募资。已向监管备案但却又通过使用互联网、宣讲会等公开手段宣传募资,并通过网站、朋友圈、宣讲会等吸引投资,属于典型的公开手段集资。
2、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宣传推介、募集资金。
3、保本付息承诺。为诱使投资人参与投资,与投资者签订协议,会给用户更高的保本付息承诺。
4、虚构投资项目。所谓的投资项目多半是虚构或自己成立的,相关业绩或通过自我交易完成,或虚构交易对手,实现自融。
5、非法占有集资款。除了将大量资金用于支付员工佣金,还为了虚增业务收入,额外支付贸易补贴及奖励,同时用于个人挥霍。
6、主体身份违法。未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不具备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也没有基金销售资质,违规向社会投资者发售理财产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7、改变资金用途。募集所得资金未按备案的合同约定投向标的项目,而是进入其控制的资金池,用于兑付其他产品到期本息、关联企业融资及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等。
(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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