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因疫情无法及时还贷、不规避义务的企业不作犯罪处理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最高检要求严惩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犯罪。与此同时,还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
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三个罪名,均属于金融犯罪案件。
“这次发布的三个案例均是非法金融活动的反面典型,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应当引以为戒,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厅长郑新俭介绍,违法融资可能触犯两类犯罪:一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二是以欺骗方法融资,触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等罪名。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关键阶段,中央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服务政策。与此同时,2020年也是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检察机关在保障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方面有何具体安排?
“检察机关要贯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复工复产、金融服务相关的各项政策,切实融入到司法办案中去。”郑新俭提醒,一方面,对于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实施非法集资、骗取贷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和金融机构利益的犯罪,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另一方面,充分考虑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法律政策的特殊性,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对于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归还贷款的企业,不规避还款义务、也未占有挥霍的,不能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个人、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甚至违法问题,协同有关部门或引导相关主体综合运用政策指引、风险防控、行政监管、民事诉讼等手段妥善处理,慎重使用刑事手段。
此外,对于在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融资过程中涉及犯罪的企业,检察机关要依法慎重使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快办理案件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积极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主动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的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从宽处理。
郑新俭表示,复工复产的企业,切不可为了满足融资需求,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进行非法金融活动,切不可企图假借复工复产之名套取资金,否则检察机关将严惩不贷。(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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