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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延还令”之类减负措施多多益善

皖北晨刊 2020-03-04 16:07 大字

□李英锋

为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延还令”,无异于雪中送炭。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普遍不强,在疫情的冲击下,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暂时关停,没有收入,甚至还要承担人力、房租等成本。即便没有关停的企业,经营额、资金流大多也呈现出明显锐减的态势,而企业恢复到正常状态,还需要一个过程。

在这样一个困难时期,一些背负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可能无法如期还贷。如果金融机构不给予通融的话,那么不少企业就可能违约、失信,并因此背负更大的负担。贷款“延还令”属于金融服务应“疫”而变,可以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压力,让企业喘口气。

根据《合同法》,贷款合同是可以变更的。疫情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情势变更,对于许多行业来说,构成不可抗力。金融机构主动放弃贷款延还的罚息权利,并针对企业的贷款本息延还申请给出对应安排,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当然,中小微企业贷款“延还令”并非一刀切,面面俱到,而是有的放矢。一是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二是对于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适当倾斜,体现了精准性。但愿此类的减负措施再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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