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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企业贷款“延还令”,复工复产的“及时雨”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3-04 03:24 大字

据新华社报道,为进一步纾解中小微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通知,确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好“雨”知企困,当“疫”乃发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中小微企业经营陷入了暂时困境,资金方面的压力尤为明显。有关部门急企业之所急,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痛点、难点给出最新帮扶政策,发出贷款本息“延还令”,给企业下了一场“及时雨”。

中小微企业的抗风险能力普遍不强,在疫情冲击下,经历较长时间关停,营收锐减甚至没有收入,同时还要承担一些必要的人力、房租等成本。即便没有关停的企业,营业额、资金流也往往呈现出明显下滑态势,恢复到正常状态需要一段时间和过程。在这样一个困难时期,背负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如期偿还贷款就比较吃力,如果金融机构仍然按照原来的时间和标准操作,要求企业按时偿还本息,那么不少企业就可能背负更大的负担,甚至一蹶不振、破产解散。

贷款“延还令”的金融服务应“疫”而变,可以明显减轻中小微企业的压力,帮企业恢复元气。换个角度看,金融机构帮中小微企业闯过这道坎后,也有助于企业偿还贷款,减少金融机构坏账,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实现多赢。

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贷款合同是可以变更的。疫情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情势变更,甚至不可抗力,金融机构主动自愿放弃贷款延还的罚息权利,并针对企业的贷款本息延还申请给出对应安排,与企业协商延期利息偿还计划,相当于与企业平等协商贷款合同的变更,符合合同法范畴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是对贷款合同的依法变更。

中小微企业贷款“延还令”并非一刀切,大“雨”漫灌,而是有的放矢。一是重点覆盖湖北地区各类企业,二是重点帮扶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三是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遇到特殊困难的行业适当精准倾斜。

此外,具体的还款延长期限和延期利息偿还计划一企一策,体现了灵活性;在选择延还企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延还贷款的企业,金融机构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客观评价,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但对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的企业,该拉入不良名单的就拉入不良名单,对企业的实质经营变化进行密切监测、对应处置,体现了风险控制理性。

某种程度上说,中小微企业的困难也是金融机构的困难和经营管理风险,如何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考验着金融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金融机构唯有应“疫”而变,助力企业脱困,才能为经济社会恢复活力注入更多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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