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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布《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地方金融组织普遍降低贷款利率或费用

大众日报 2020-02-26 09:38 大字

□记者 王爽 报道

本报济南讯 2月21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关于有效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面向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从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推动支持措施落地三个方面共制定10条具体举措,实施有效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6个月,期间法律法规及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方面,一是降低小额贷款利率和民间资本投资收益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资金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压降企业融资成本。疫情期间新增贷款(投资)业务,原则上国有控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在原有贷款利率、投资收益率水平上下浮5%-10%。

二是优化融资担保增信服务。鼓励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或取消反担保要求,推行容缺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适当降低或减免一定期限的融资担保费用。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公司要发挥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作用,采用客户信用承诺、银担线上尽调审查、容缺办理程序,对保障民生的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融资担保需求应保尽保,对疫情期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减半收取担保费(对贷款主体按照0.5%或0.75%收取担保费)。上述业务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省财政厅关于银担二八比例分险等相关备案条件的,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应全部纳入再担保支持范围,并减按50%收取再担保费。

三是减收缓收融资租赁租金利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资便利、期限灵活、财务优化等优势,提供适合民营、小微企业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人,鼓励通过延长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等调整还款计划,酌情缓收或减收不超过6个月的租金利息。

四是发挥典当行融资便利优势。鼓励典当行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简化放贷手续,提高放款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对有续当要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在原有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1‰-5‰的费率。

五是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商业保理公司优先为防疫物资生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延长保理融资期限,适当降低融资利率,减免罚息。

六是减免区域股权市场服务费。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医疗、医药等防疫相关企业,减半收取2020年度挂牌年费。对支持疫区建设、向疫区捐赠资金物资数额较大的挂牌企业,经核实后免收当年挂牌年费。区域股权市场为医疗、医药等防疫相关企业发行可转债、办理股权质押等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审核办理,并适度减免相关手续费。

在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方面,一是创新服务方式。各地方金融组织要充分运用技术手段,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服务通道,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非现场核查核保核签,通过视频连线、远程审批等手段进行视频见证签约,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

二是做好差异化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要进一步加强主动服务对接,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开发定制化业务产品,积极满足防疫物资生产流通领域的融资需求,提高专项服务的针对性。要积极做好存量中小微企业续贷续保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复工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要按照“一事一议、急事急办”原则,精准对接,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

在推动支持措施落地方面,一是适度放宽优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杠杆。对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各项监管指标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其融资余额可放宽至不超过净资产的5倍。其中,通过银行、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方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2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标准化融资工具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倍,新增融资60%以上应用于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恢复生产。

二是调整优化部分监管指标。适当调整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分类评级指标,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鼓励其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为支持企业恢复生产,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监管指标调整为单户贷款余额上限不超过净资产的5%且不超过1000万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短期财务性投资比例可放宽至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和融资总量的60%。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不受上述限制,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后,可适当放宽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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