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新的《办法》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该《办法》规定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举报要求、管辖、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情形、举报处理程序、举报人的义务等内容。例如将举报分为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机制。新《办法》规定,在举报时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名称)、有效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签字(盖章)的,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则将根据举报内容及举报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理,不受新《办法》规定的期限限制,也不履行相关告知程序。
此外,新《办法》也明确对于举报进行受理与不受理的条件。受理条件为:举报事项属于监管职责范围;有明确的被举报人;有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不受理的情况包括不符合受理条件;已受理或办结的举报,举报人在处理期间或结束后再次举报,且无新事实、证明材料;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予以解决的等等。
新《办法》明确,监管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如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无法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等决定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将依法予以处理。需要延长调查期限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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