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学生不算失信人体现司法宽容
□刘天放
据1月2日中国新闻网报道,最高法举行发布会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众所周知,“校园贷”之前被视为“高利贷”,严重影响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学习生活、人身安全,给大学生带来了不小的危机。但自从2017年6月,银监会等三部门发文,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大学生网贷业务后,曾经在校园贷市场叱咤风云的网贷机构终被“禁足”。当前,校园贷基本都是合法贷款。
即便如此,还是有大学生不能按期还款,成为纠纷中的被执行人。大学生“赖账”,有些是因为还款能力不足而拖欠,而有些则属于“恶意”欠账,这无疑成为其人生中的一个“污点”,作为当代大学生,这样做实属不该。
但是,校园贷确实解决了一部分大学生的经济困境,毕竟,大学生家庭经济条件参差不齐,在校学习期间的目标也不相同。因此,大学生有贷款需求实属正常,不能一提到大学生贷款,就以异样的目光看待。除非是非法校园贷,如果是合法校园贷,就该以平常心看待。
本次最高法发布意见,明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其实是对这部分大学生的宽容。客观地讲,大学生多是为求学而贷款,并非从事商业活动。大学生贷款主要与学业有关,当然也与过度消费有一定关系。因此,还是应以教育和引导为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
但也应该看到,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并非就是鼓励大学生不讲诚信,更不是纵容这种行为。所谓“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中的“一般”俩字,就说明还要依情况而定。由此,面对司法温情,大学生一定要好自为之,只有诚信为上,才不至于使自己陷入纠纷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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