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实施11年的《反垄断法》迎来“大修”
本报北京1月2日电(记者杨召奎)实施11年多的《反垄断法》迎来首次“大修”。今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至1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人日报》记者注意到,《意见稿》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意见稿》新增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是最大亮点。过去水电气等传统行业确实存在一些垄断行为,但相比之下,当前互联网经济滥用垄断优势地位的现象尤为值得关注,其不仅仅是打压同行、中小竞争对手,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
北京大学市场与网络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永伟指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快速发展,大型平台企业的迅速发展,给反垄断的理论、立法、执法实践带来了巨大挑战。
此次出台的《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意见稿》第二十二条则指出,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之前《反垄断法》内容非常原则性,可操作性不高,其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就存在争议。此次《意见稿》的具体规定可以说为反垄断机构执法提供了抓手。”刘俊海说。
《意见稿》还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意见稿》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经营者或者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反垄断法》中,对于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意见稿》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实施的审查和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威胁人身安全,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对个人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现行的《反垄断法》对个人的处罚上限是十万元。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打击、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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