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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发布

安徽日报 2019-12-07 06:29 大字

新华社北京12月6日电(记者 李延霞)记者6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银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人身险公司外方股比限制的开放举措,实施细则第三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并增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为2020年适时全面取消外方股比限制预留制度空间。

落实关于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的开放举措,包括“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以及“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实施细则中不再对“经营年限30年”“代表机构”等相关事项作出规定。

为规范外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一步明确主要股东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外资保险公司持续健康运行。

在统一中外资监管制度方面,实施细则删除了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等相关条款,外资保险公司在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方面与中资保险公司同等适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按照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依法推进相关审批工作进程,同时将不断优化和完善监管方式方法,使风险监管能力与开放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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