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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定金别着急

济南日报 2019-12-27 13:57 大字

在房屋交易中,对于购买人来说,无论是购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是一项较大开支,房屋出售人则对房款能否顺利给付较为关心。房屋买卖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关心的都是交易安全。对此法律设定了定金制度,为保证买卖双方进一步商谈具体买卖事宜,购买人向出售人交付定金,出售人收到定金后,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再将房屋出售他人,违约方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少数没有购房经验、法律意识不强的买房人,在看房过程中遇到中意房源,担心被他人抢先购买或房价变动,未考虑自身购买条件,急于交付定金预定所购房屋,事后又因经济条件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购买,从而触碰定金罚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外地留济工作的邢女士今年初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离单位较近的二手房,邢女士对房子比较满意,便向房产中介交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邢女士筹措房款时,查询到自己银行卡有不良贷款记录,无法办理房贷,便通知房屋中介因自己没有能力一次性全款购买房屋,要求退还交付的5万元定金。房产中介告知邢女士,定金已经交给房屋出售人,若邢女士不购买房屋则无法退回。邢女士为此来到市人民来访法律顾问室咨询。

值班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告知邢女士,由于邢女士所交的5万元定金具有担保性质,适用定金罚则。交付定金一方不购买房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卖方义务,将双倍返还定金。邢女士听后表示非常后悔,明白了是自己买房心切未考虑周全所致,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

一、广大市民在买卖房屋或大额消费时,如若需要交付定金一定要谨慎考虑,切忌盲目交付。

二、牢记法律规定的“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宋军 卢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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