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报告》明确农村信用合作机构改革思路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对2018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状况进行了全面评估。 《报告》共涵盖宏观经济运行情况、金融业稳健性评估、宏观审慎管理三大部分共十七个专题。其中,专题十二聚焦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发展现状和改革思路,《报告》指出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下简称农合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发展普惠金融的主力军,也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但当前部分农合机构存在偏离主业、公司治理薄弱、历史包袱较重等问题,亟待通过改革处置和化解风险,更好地坚持服务县域、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
《报告》明确,要按照保持县级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稳定;完善公司治理,按市场化原则培育合格股东;加强股东和关联方行为监管;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及时化解存量风险;深化省联社改革,提升服务水平等思路落实农合机构改革。
以下为《报告》专题十二中关于农合机构改革思路原文:
保持县级法人地位和作用的基本稳定。农信社作为中小金融机构应注重业务本地化,下沉服务重心,不宜搞业务多元化和跨区域经营。 201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金融机构加快转变经营模式,做优主业,做精专业。聚焦“三农”,保持基层农信社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是中央多年来坚持的发展战略,适应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对金融部门的需求,符合农信社的长期利益和服务 “三农”实际。
完善公司治理,按市场化原则培育合格股东。遵循市场化原则,把培育合格股东及相应机制作为完善农信社治理的“牛鼻子”,打破行政管理不断强化和公司治理不断弱化这一怪圈。一方面要对股东进行适当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本质量,优化股权结构,避免行政强制改为农村商业银行、强制入股、名股实债甚至贷款入股等错误做法。另一方面,要完善公司治理,明确“三会一层”的合理分工,把董(理)事会职能真正落实到制定农合机构发展战略、风险策略、治理制度及其监督上去,切实维护小股东权益,注重发挥外部董(理)事和监事作用,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
加强股东和关联方行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农合机构股东和关联方风险摸底和排查,深入调查潜在风险隐患,及时矫正和纠偏风险,并督促整改落实。一方面要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定期对主要股东履行承诺事项等进行评估,定期开展股东股权排查整治,探索不合格股东退出机制,坚决纠正虚假股权和贷款入股等问题。另一方面,持续关注股东与内部人的关联交易,严防内外勾结套取银行资金的行为。规范股东股权质押行为,严密防范利用股权质押,隐匿关联交易、变相抽逃资本、输送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落实风险处置责任,及时化解存量风险。压实高风险农合机构自救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积极开展自救。省级人民政府要落实风险处置属地责任,牵头对辖内高风险农合机构逐家制订风险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基金要充分发挥风险化解和处置平台作用,通过早期纠正、改革重组、收购承接和市场化退出等方式有序化解风险。
深化省联社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企业化改革方向,科学界定服务功能和业务范围,合理优化调整管理事项,制定依法管理履职清单,明确职责边界。无论采取何种省联社改革模式,省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服务县域经济、小法人分类治理、机构风险处置、行业服务以及监督约束等机制安排,并明确承担部门和责任。宗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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