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知识问答(第八期)
一、哪些事项不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行政管理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事项;3.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货物和工程;4.同时包含服务与工程的项目;5.融资行为;6.购买主体的人员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7.由政府提供的效率效益明显高于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二、禁止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常见工程有哪些?
《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明确规定,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如何认识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进行工程建设问题的危害性?
变相举债进行工程建设,实质上是规避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在现有政府债券统计和管理制度之外形成新一轮隐性但却实实在在的债务,造成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加剧了财政金融风险。
四、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能否用于融资?
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主体可以以项目合同确定的预期收益为质押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是承接主体的独立的市场行为,并不表示政府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
五、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为何不允许转包?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转包也可以视为公共服务的二次购买。由于承接主体不具有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资格,不能将承接的服务事项再次购买,而且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主体成为实际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导致服务质量得不到保障,《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严禁承接主体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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