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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客户购物反比新客户贵 利用大数据杀熟现象普遍 商家急需补上商业伦理这一课

安徽商报 2019-11-15 00:30 大字

利用大数据,卖给老客户的产品反比新客户贵;利用虚假数据,诱导顾客进店消费……在互联网时代,技术变革创新和广泛应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产生活方式,也让商业活动变得异常便捷和空前繁荣。但与此相伴的是,种种商业伦理问题也紧随而至。而商业伦理是商业活动主体以合法手段从事营利活动时,所应遵守的伦理规范与准则。对此,必须引起重视和警惕,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虚假数据诱导顾客消费

基于互联网条件下的商业伦理缺失情况日渐增多,主要表现为虚假商业广告“设套”。例如,一些不良企业和广告商为最大程度攫取经济利润,经常在广告中加入各类虚假、夸张、色情及暴力内容,以促销为名,行欺骗之实。

还有就是利用软件刷流量,制造虚假数据,以此诱骗消费者。平台助推流量,目的是通过流量获得高额商业广告收入,其背后是赤裸裸的纵容和商业欺诈。再就是“刷单”炒信。商家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商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好评吸引顾客前来。业内人士表示,发布需求、刷手接单、垫付资金、快递作单、代为签收、完结交易、好评截图,“刷单”炒信已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此外,还有大数据“杀熟”。同样的商品或服务,老客户承受的价格反比新客户要贵出许多,这在互联网行业被叫做大数据“杀熟”。调查发现,在机票、酒店、电影、电商、旅游等多个价格有波动的网络平台都存在类似情况,而在线旅游平台更为普遍。

法律适用上“捉襟见肘”

导致移动互联环境下商业道德滑坡、商业伦理缺失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与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和推广应用相比,相关立法严重滞后,使得新兴的互联网领域几乎成了“法外之地”,一旦出现问题,在法律适用上常常显得“捉襟见肘”。比如,在个人信息使用和保护立法方面,《国家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还缺乏具体细则,数据采集和使用权责不明、边界不清,侵害数据信息所有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政府部门监管不到位。对互联网条件下的种种不良商业行为,政府相关部门打击和治理力度还远远不够,实际上的监管缺位最终让那些不法无良之徒有机可乘、有恃无恐。

三是企业社会责任缺失。在利益诉求和坚守道德的考量中,一些企业放弃了自身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特别是少数不良企业见利忘义,违背公平正义,枉顾公序良俗,利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上的优势地位,对蒙蔽的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严重损害了正常的商业文化和商业伦理。

新技术呼唤新商业伦理

新技术呼唤新商业伦理,重塑移动互联环境下的商业伦理,构筑互联网时代的新型商业文明,需要从制度、监管、技术、文化等方面入手,标本兼治,综合施策。首先,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道德是伦理的外化。要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执法来规范商业行为,增大企业违法的成本,从而震慑住那些妄图利用新兴技术手段或道德漏洞谋取暴利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其次,市场经济首先是法治经济,并不因为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出现而改变属性特征。面对移动互联环境下出现的种种执法新情况新挑战,立法、司法、执法应跑步跟进,整合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部门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执法力度。

再次,互联网技术天生的社会属性要求企业必须要更加重视社会责任,企业的影响力越大,就越应该履行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责任义务。哪怕互联网企业提供的软件属于免费使用,仍应遵循最基本的商业伦理,自觉承担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社会责任,为每位用户筑起一道加强网络安全的“防火墙”。

还有要建立企业信用平台。由政府牵头,为企业建立高效透明的信用平台,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对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要大胆进行曝光,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在商业伦理重塑中的作用。

最后,“小胜靠智,大胜靠德”,古今中外企业的商业伦理都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基础,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个道理仍然适用。单纯靠制度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我们还应该从文化和道德的层面,重塑新的商业伦理和商业文明。

赵卓然(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2016级能源经济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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