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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公司:应围绕教学元素披露信息

金融投资报 2019-10-26 00:33 大字

■“新三板信披指引”系列报道

开栏语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了教育、影视、农林牧渔和化工等四个行业的挂牌公司首次及持续信息披露指引。为此,从本期起,《金融投资报》推出“新三板信披指引”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本报记者 杨成万

为了满足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规范教育行业申请挂牌公司的首次公开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和有效性,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教育公司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股份,以及年度及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指引。

据悉,指引适用于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且从事教育业务的公司,以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10%及以上的子公司。

围绕主营业务披露信息

指引要求,从事学校教育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专业设置、招生模式、颁发的学历证书情况、发展计划等;职业教育学校还应披露校企合作情况;在校学生人数、生师比、录取率、升学率或就业率;每年获取的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政府扶持措施及相关影响情况。

在披露教师情况方面,指引要求披露教师人数、年龄、学历及职称构成、教师资格取得情况、在公司及子公司的持股情况;准入、培训、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公司外聘兼职教师的,还应披露兼职教师人数、师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违规聘用教师的情形;公司聘用外籍教师的,还应披露外籍教师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取得情况。

而且在会计准则上,指引表示,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披露公司与个人客户交易的金额及占比、合同签订、款项结算方式、业务员代收款情况及内控制度;结合学费或培训费收取原则披露预收款项的主要内容、账龄结构、预收款项转为收入的具体原则及预收款项管理制度等。

在线业务公司成焦点

鉴于教育行业新业态、新场景的不断出现,指引要求,以在线形式提供教育服务,且在线业务收入占公司总收入5%以上的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许可、备案等资质的获取情况;在线教育平台基本情况、课程体系、用户数量、付费用户人次、付费用户比例、线上线下收入占比;系统及网络安全保障机制,包括网络安全运行、网络数据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机制、内容审核管理机制、突发事件处理措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风险防范措施等。

采用加盟模式经营的公司,应披露与加盟商的关联关系情况、向加盟商提供的内容及方式、开展加盟业务取得的特许经营备案情况,以及对加盟商的管理方式。

研发投入也要披露

“事实上,影响教育类公司经营活动的因素是比较多的,除了自身的教师、学员等因素外,还包括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包括公司的硬件,如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如方研发活动、知识产权保护等。”有业内人士表示,指引要求同样需要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

在研发活动方面,指引要求披露研发模式,以及研发支出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同时,披露研发投入较大或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在研项目。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产权名称、权利人、登记备案情况、取得方式、取得时间以及与公司业务的相关性,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制度,以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的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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