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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保导致财产损失引发的投诉案

齐鲁晚报 2019-10-25 05:10 大字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张先生到A银行办理某保险公司年金险退保业务,保费2.2万元。A行工作人员告知提前退保需要缴纳违约金,张先生对提前退保造成的损失表示不满,要求全额退保,遂拨打投诉电话。

处理过程

某县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投诉电话后,立即与该行取得联系。了解到:张先生于2018年1月11日通过A银行手机银行购买了某保险公司年金代理保险一份,保费2.2万元,该客户手机银行加办机构为A银行B网点。经进一步调查,为其办理业务的网点工作人员具有A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该网点及相关人员也具备代理保险销售资质,在办理业务之前也按照流程对张先生进行了风险评估,办理业务流程无差错。

为高效解决张先生投诉问题,A银行工作人员联合保险公司人员分别跟张先生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扣除张先生2000元违约金,为其办理退保业务并签订处理协议,张先生对处理方案表示满意无异议。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超出10天犹豫期限办理提前支取业务将会按照标准扣除相应费用。”

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第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案例启示

1.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建立和落实消费者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在营销保险产品时,应提示消费者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确保消费者理解相关内容,帮助消费者选择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符合消费者预期收益的产品,避免消费者因对保险产品认知有误而购买不合适的产品。

2.金融消费者应加强对银行代理产品的认知,明确区分银行理财产品、基金及保险产品。在购买银行代理产品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特点和性质,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自享收益,自担风险,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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