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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修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允许外国银行在境内设立独资银行和分行

安徽工人日报 2019-10-17 03: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卢越)记者从司法部获悉,《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10月15日公布。修改两个条例的部分条款,旨在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银行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的法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分别于2001年、2006年制定。

在15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司法部、中国银保监会负责人答记者问时介绍,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银行条例》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在放宽外资银行业务限制方面,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将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金额下限由每笔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改为每笔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取消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

此外,改进对外国银行分行的监管措施,放宽外国银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资产的要求,对资本充足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放宽其人民币资金份额与其人民币风险资产的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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