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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最终解释”,岂能随意解释

半岛都市报 2019-10-15 01:23 大字

一等奖是5万元现金而非价值5万元的电动汽车、代金券或其他物品,这一承诺是明确的。即使是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也只能是对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等事项进行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权”或“出尔反尔权”,不能愿怎么变就怎么变。

□吴元中

一则“男子抽中5万现金商家用车抵账”的消息近日上了热搜。有网友称,他在河南淅川一家电动汽车销售店买了一辆电动汽车,付款提车完毕后参加抽奖,抽中一等奖。宣传横幅明确写着一等奖是5万元现金,他却被告知只能“以车的形式展现”,不给现金。围观群众提出质疑,商家负责人称:“我跟你说这就是我现在决定的,我有这个发言权。”(10月13日河南电视台)

显然,这位负责人的“决定权”是让人产生疑问的。如果说,在还未向外公布之前,商家确实有权决定奖项事宜,不管一等奖是5万元现金还是价值5万元的电动汽车,甚至一等奖仅仅是5000元或相关价值物品,都确实是其自主权,可自由决定。然而,一旦对外公布特别是开始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就不能再任意变更了。因为,奖项与价款等共同作为一种要约,一旦有顾客接受、购买相关抽奖商品,就使得买卖合同成立,商家必须受承诺约束,不能言而无信、出尔反尔。一等奖5万元的金额,不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最高奖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规定,所以抽奖活动合法有效,举办者必须遵守承诺,向抽中者兑奖。

况且,一等奖是5万元现金而非价值5万元的电动汽车、代金券或其他物品,这一承诺是明确的。现金就是现金,并非相当于相同金额的物品。对于这种清楚无误的表述,承诺人必须受其通常含义的限制,不能以“自主决定权”“最终决定权”等借口来变更或歪曲。毕竟,即使是常见的商家最终解释权,也只能是对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等事项进行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权”或“出尔反尔权”,不能自己愿怎么变就怎么变。

退一步说,即便制定抽奖事项时,还伴有5万元“现金”实际指的是同一价值的电动汽车之类说法,也必须在抽奖前向消费者说明。否则,顾客所不知悉的具体解释,就不能对抗5万元现金的公开宣传、承诺,不然就构成欺诈,涉嫌违反《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不得进行欺骗性有奖销售的规定。

退一万步说,如果真的因为不同理解或解释,使得商家与消费者和公众的理解不一致,商家也无权自说自话。该有奖销售行为还可能涉嫌违法,将面临处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效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情形。对于违反者,监督检查部门可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后续报道,抽奖男子称,中奖后一直与商家沟通,之前对协议理解“有偏差”,现已协商解决提了一辆货车。果真如此的话,双方中奖纠纷固然已经解决,但该事件却不能画上句号,监管部门应及时介入,如果经调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就应当对商家作出处罚,让商家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即便抽奖人作出妥协、让步,鉴于“5万元现金”是对公众的承诺且该事件已经发展成为公共事件,也应当公布调查结果,商家应当为其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而向公众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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