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宣传、私售“飞单”金融理财需防“坑”
■本报记者 吉雪娇
以假结构性存款替代保本理财、银行人员利用从业身份私售“飞单”、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收益做出保证性承诺……对于金融理财消费者而言,这些问题有望改善。
10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将针对相关乱象开展整治工作。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列举了43种银行、保险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表现形式。对于消费者,这份“最全金融消费攻略”亦可供参考。
银行假结构性存款被“点名”
从此次披露信息来看,银行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主要包括产品设计、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等五方面,共计19条内容。
产品设计方面,产品多层嵌套,结构复杂,产品说明书等销售材料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善;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区间测算不科学合理,存在诱导性表述等问题被“点名”。
营销宣传方面,则主要表现为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具体包括对产品和服务宣传时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资产管理类产品未来效果、收益等做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手段,误导消费者相信或有理由相信金融产品和服务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符。
此外,产品销售方面,相关侵权行为则包括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从业身份或借助机构营业场所私售“飞单”;理财及代销产品销售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双录”,或先交易后双录等。
将保险产品混同理财销售
保险业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中,此次则公布了产品、销售、理赔、互联网保险方面的17种典型手法。其中,产品方面,包括保险条款内容不明确、指代性不强,如航班延误险中对航班取消和延误、起飞时间和到达时间的概念界定不清,易使消费者混淆;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产品转换,即以“产品升级"等名义短信通知投保人,默认投保人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
销售方面,销售人员在展业过程中盲目追求业绩和佣金收入,为达成保险合同,存在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披露保单信息的情况最为突出。例如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混同于储蓄、理财产品销售,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产品;夸大保险责任或收益,夸大保险保障范围;隐瞒影响投保决策的内容,如隐瞒保单收益的不确定性;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对保险产品效果或收益做出与条款不符的承诺等。
从外,还涉及7项银行业和保险业部分共性问题和乱象。包括私自推介销售未经审批或备案的产品;针对个别产品创设销售指标和定向激励,导致销售人员违背销售适当性原则,向客户过度营销或诱导销售某一类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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