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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城投债新规:对可能出现违约的情形 相关部门应主动介入

澎湃新闻 2019-09-11 19:14 大字

9月11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资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的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对外公开。《办法》鼓励各地设立各类风险缓释金,对于已设立风险缓释金的地方,要利用好风险缓释金,有效化解城投企业债务风险。 

该办法自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制定目的是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防控城投企业债务风险,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促进该省债券融资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对于可能出现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的情形,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主动介入、积极协调,充分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偿债方案。并第一时间向债券主管部门报告。

在债券申报方面,《办法》要求城投企业申报债券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企业财务情况、经营能力、对外担保余额与偿债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发债额度。企业发行债券应符合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同时,《办法》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根据《办法》,由城投企业举借的债务属于企业债务,申报企业应向债券主管部门出具发债不新增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的承诺。企业发行债券的募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债券发行方面,办法规定,城投企业除按规定向债券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外,应于债券发行首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备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存续期风险预警与管控方面,办法指出,发行人应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严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城投企业应在各期债券兑付兑息日前,根据托管场所的要求及时且足额地将偿债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对于可能出现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的情形,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主动介入、积极协调,充分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偿债方案。并第一时间向债券主管部门报告。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债券风险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本息兑付、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实时监控,与各部门开展信息共享。对涉及城投债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并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证监局关于印发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9〕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五单位关于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资委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3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等五单位关于城投债券发行与风险管控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重点防控城投企业债务风险,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促进我省债券融资工作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省内城投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以下统称债券)适用本办法。城投企业指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以经营性、公益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业务为主,从事经营性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条【部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债券发行转报、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城投企业债券发行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协助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发现本地区城投企业相关债券涉及新增隐性债务线索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核实与责任认定,并协助存续期风险排查和处置工作;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做好债券市场行政监管工作,证监会依法对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工作。

第二章 债券申报

第四条【额度规定】城投企业申报债券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根据企业财务情况、经营能力、对外担保余额与偿债实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发债额度。企业发行债券应符合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的规定;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报企业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

第五条【市场化运作】申报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第六条【信用隔离】由城投企业举借的债务属于企业债务,申报企业应向债券主管部门出具发债不新增政府债务和隐性债务的承诺。

第七条【资金用途】企业发行债券的募资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和股票、期货交易等风险性投资。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申报企业应做好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

(二)发行债券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企业已发行债券情况;

(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

(四)风险控制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

对于主体评级较低的城投企业申报债券应当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必要时提供市场化增信措施。

第九条【发行方案】申报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债券发行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债券名称、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利率确定方式、票面金额、还本付息方式;

(二)信用级别及信用评级机构;

(三)募集资金用途;

(四)拟上市地;

(五)承销机构、审计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

第十条【内部决策流程】申报企业发行债券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提出审批申请时须报送的文件包括:

(一)债券融资发行请示;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债券发行方案;

(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投资项目情况;

(六)还本付息计划及资金来源说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八)法律意见书;

第十一条【资格审核】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开展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债券发行的合规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二)申报主体财务情况、经营情况、募集资金用途、偿债保障措施和增信措施(如有)等;

企业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向债券主管部门报批】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出同意债券融资事项的审核意见后,企业可按规定向债券主管部门报送发行申请材料。

第三章 债券发行

第十三条【债券发行】债券主管部门出具核准或接受注册的文件后,城投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债券发行。

第十四条【发行报备】城投企业除按规定向债券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外,应于债券发行首日的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备募集说明书、审计报告、评级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第十五条【承销工作报告】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各期债券发行完毕后,除按照债券主管部门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工作外,还应向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承销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企业风控制度】城投企业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债券风险管理机制,管理制度应包含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本息兑付等方面内容。

第四章 存续期风险预警与管控

第十七条【资金使用】发行人应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用途使用债券资金,严禁擅自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八条【本息兑付】城投企业应在各期债券兑付兑息日前,根据托管场所的要求及时且足额地将偿债资金划转至指定账户。对于可能出现实质违约或技术性违约的情形,所在地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应主动介入、积极协调,充分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指导企业和中介机构制定偿债方案。并第一时间向债券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城投企业应按照债券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履行定期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告的披露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情况、募投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半年度报告应于当年8月31日前、年度报告应于次年4月30日前在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十条【信息监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全省债券风险管理系统,实现对企业本息兑付、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实时监控,与各部门开展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风险排查】各级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除配合债券主管部门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外,应主动对所辖区域存续期城投债券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监督检查,如发现大额资产划转、新增大额担保、经营情况明显恶化、主体评级下调、募集资金挪用等明显可能对城投债券偿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应及时向债券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违法行为开展统一执法。对涉及城投债券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并将违法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发展改革、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风险缓释】根据《广东省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粤担函〔2016〕570号),广东省企业债券省级风险缓释基金委托省级担保机构管理,若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且担保人(如有)也未能按时足额代偿,发行人可申请风险缓释基金。鼓励各地设立各类风险缓释金,对于已设立风险缓释金的地方,要利用好风险缓释金,有效化解城投企业债务风险。

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城投企业应审慎提供对外担保。城投企业不得为下列企业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的企业;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企业;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企业;

(四)与其他企业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企业;

(五)已发生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企业;

(六)所在地履行出资人责任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认定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二十六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9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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