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家女孩儿①:我们是谁?
【按语】
许多人认为,1882年美国通过《排华法案》后,华人赴美移民就中断了,其实不然。在1924年美国进一步限制移民之前,仍有不少中国人以各种方式进入美国。在近代历史上,这个被界定为非法移民的群体没有留下太多记录,他们在美国怎样生活,孩子们怎样读书,在中美关系史上几乎无人提及。今天我要讲的林家女孩儿的故事,就是关于他们的,虽然发生在近百年前,但对于仍在不断涌入美国并十分重视子女教育的华人家庭而言,或许仍能引发一些思考。
越洋加越境:《排华法案》之后的中国移民
人们对于《排华法案》及嗣后华人移民美国的历史的理解,基本限定于美西加州一带,因为那里曾是华工最为密集、遭受种族歧视和暴力伤害最多的地区。而一般的印象也认为,《排华法案》颁布以后,直到1943年废除之前,没有多少华工进入美国。
实际上,在1882年之后,仍有不少中国劳工进入美国,绝大部分以偷渡的方式完成,经由南边的墨西哥或是北方的加拿大进入美国。据统计,1882年到1920年间,约1.7万中国劳工通过美墨、美加两条边境线偷渡到美国,而从北部边境偷渡的成本要低于美墨边境。当日,美加边境管理不像现在这样严格,很多边境管理员都参与到走私中国劳工的勾当中。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1923年,加拿大出台限制华人入境的《华人移民法案》(The Chinese Immigration Act)。
19世纪后期,北美与东亚之间远洋交通的进步也从技术层面给偷渡美国提供了诸多方便。1891年,加拿大太平洋铁路公司(Canadian Pacific Railway Company)并入太平洋油轮公司(Pacific Mail Steamship Company),随后在香港、日本和温哥华之间开通了三艘客轮。这样一来,中国移民便可一张船票从香港直达北美大陆。
除了加州,华人移民的足迹随着美加铁路网的延展,还深入到了美国各地,包括民主进步思想影响深远的东北地区,以及仍在施行种族隔离的南方各州。我们故事的主角,便是最终在南部密西西比州落脚的一个华人移民家庭。
从广东到密西西比:林氏的移民之路
1904年,广东人林秋龚(Jeu Gong Lum,音译)从广东乘船抵达加拿大,在一个冬夜徒步穿过美加边境的底特律河冰面后,他来到芝加哥。林秋龚的偷渡是一场冒险,按照今天的说法,属于典型的非法移民,芝加哥人多眼杂,林氏担心被政府盘问,不久后乘车南下,最后抵达密西西比三角洲地区的宝利洼县(Bolivar)。
宝利洼县(Bolivar)所在的密西西比州三角洲位置 来源:谷歌地图
密西西比三角洲自19世纪以来就是美国棉花种植的主要区域,该州在美国内战前拥有比其他南方各州都要多的黑人奴隶。内战结束后,密西西比劳动力出现大缺口,遂推行召集“苦力们”(Coolies),即中国劳工,前来“补缺”的政策,很多中国移民就是在这一时期来到密西西比的。1870年《宝利洼县日报》报道说,当地两个种植园“最近从香港直接招来了许多中国人——足足有16名,这些中国人非常高兴”。短短三年之间,这附近已然有超过200名中国劳工,基本上都来自广东。
不过,这批中国劳工在种植园待的时间都不长。他们很年轻,四处跳槽赚断线快钱,攒够本后很多人在当地开小店,再把赚到的钱汇回广东老家。华人在密西西比开杂货店,与当日的社会经济情况有关——很多白人店家不肯把货品买给黑人,黑人自己又没有财力开店,于是华人杂货铺脱颖而出。华人杂货店营业时间长(每天营业18小时甚至24小时),对顾客一视同仁,慢慢成为垄断一方的族群式行业,1970年代,密西西比三角洲地带的华人家庭里有97%是做过或者仍旧在做杂货店生意的。
沿着老乡们的足迹,广东人林秋龚来到了密西西比。这里地广人稀,没有人会去查他的移民身份,除了华人,还有大批欧洲非法移民也在此栖身。
1912年,林秋龚结识了一位王姓华人富商家里的年轻女佣王凯蒂(Katherine Wong),两人迅速热恋并结婚。凯蒂曾是香港孤儿,是被收养后带到美国的。婚后,两人搬到附近的比诺德小镇(Benoid),在老乡的帮助下开了家小杂货店,并很快有了三个孩子:大女儿贝达(Berda)、二女儿玛莎(Martha),和小儿子毕斯科(Biscoe)。
第一个孩子出生的时候,医院要求留下父母的信息,凯蒂说自己来自加拿大,林秋龚则撒了个谎,说自己是加州过来的移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1906年旧金山大地震摧毁了有关的移民档案,此后许多非法移民冒称来自旧金山,一些当地律师事务所则协助他们伪造文件应对司法检查,包括虚假的旧金山住址、职业和邻居姓名等等。从这个角度看,非法移民从来都是一条里通外合的利益产业链。
1920年代的林秋龚夫妇
林秋龚本人没有合法身份,但他的三个孩子都是美国公民。根据1868年7月9日通过的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条款,“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修正案旨在赋予南方刚刚获得解放的400余万黑奴与白人同等的公民权利和法律地位,并扩大至包罗所有在美国出生的人,直至今日。正是借助这一修正案,许多非法移民的子女才获得了公民权。第十四条修正案在美国政坛引发的争论从未停止,修改乃至取消的主张时有传出。
突然被“黑”:林家女孩儿的遭遇
1924年9月15日,宝利洼县的玫瑰山联合中学(Rosedale Consolidated High School)开始了新学期。前来报道的学生里有四位生在美国的华人女孩儿,其中包括林家的姐妹俩:11岁的林贝达和9岁的林玛莎,她们在这所学校已经读了两学期,一切安好。
在当日的密西西比州,白人与黑人的种族隔离制度仍在实行,一所学校内要么都是白人,要么都是黑人,即所谓“平等但隔离”。从种族隔离的角度看,白人学校是不会接受华裔学生的,当地的华人家庭又不愿意把子女送到黑人学校读书,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自己教,或者雇佣家庭教师,还有一些家庭把孩子送到别的州去上学。玫瑰山联合中学是白人学校,只有这四位华裔女生是肤色不同的,她们之所以能就读,一方面是因为“非非裔族群”的身份认同,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她们的家庭与白人混居于同一社区。
1924年夏玫瑰山联中合影,前排左三为林玛莎,她的左手边姐姐林贝达
然而,就在开学前两个月的7月1日,总统柯立芝(Calvin Coolidge)签署了《1924年移民法案》(Immigration Act of 1924)。法案以限制亚洲移民为主要目标,规定任何国家每年赴美移民人数不得超过1910年美国人口普查中该国移民人口的2%,加上1923年加拿大也通过了自己的“排华法案”,自此美加在限制华人移民方面联成一体,中国往北美的移民流遂陷于中断。
9月15日玫瑰山联中开学的时候,这股反华人移民的风潮已蔓延至密西西比州。这天中午,校长纳特先生把4个华裔女生叫到他的办公室,通知她们:就华人孩子能否就读白人学校一事,州法院已经达成一致,认为“白人”(white person)即通常意义上的高加索人种(Caucasian race),而华人不属此列。学校董事会根据本州教育部长的建议,决定禁止属于“有色人种”(the colored)的华裔孩子入学就读。校长让几个孩子立即收拾书包,离开学校。
在当时的美国语境里,“有色人种”被默认为黑人,亚裔并不属于此列。所以当四个“被黑”的孩子回到家里,她们的父母都十分不解和惊讶。玫瑰山联中具备州政府认证的资质,毕业生可以不经考试而申请到该州大学学习,孩子们忽然被赶出学校,意味着她们的命运或许就此改变。对于学校的做法,林秋龚夫妇决定进行反击,他们不曾想到,这一反击将在美国华裔历史乃至美国宪法历史上都写下沉重的一笔。
究竟是白是黑:县里打官司
林家要打官司,首先要找到愿意给他们辩护的律师。几经介绍,林秋龚找到了布鲁尔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厄尔 布鲁尔(Earl Leroy Brewer)。布鲁尔毕业于密西西比大学法学院,1892年起执业,可谓行家里手。同时,他还是民主党人,理想主义者,1912-16年任密西西比州州长,在位期间通过了多项进步法案。任满后,布鲁尔继续经营他的律师事务所,接些民权方面的官司。所以当林家人找上门来的时候,这位前州长爽快地接下了案子。
站在密西西比州一个水坝前面的厄尔 布鲁尔(Earl LeRoy Brewer)。布鲁尔于1912-16年出任密西西比州第38任州长
布鲁尔首先面对的是“起诉谁”的问题,即确立被告人。由于林家的目的不在寻求民事补偿,而在上学,布鲁尔遂将矛头对准那些不让林家女孩儿上学的人,于是州教育部长邦德 维拉德(Willard Bond)和玫瑰山联中校董会就成了被告。而维拉德恰恰是布鲁尔的政坛宿敌。
被告确认后,布鲁尔决定以9岁的玛莎为林家的主要原告,因为她是一名好学生,是纯粹的没有混血的中国移民后代。在递给宝利洼县第一司法区巡回法庭的起诉书上,布鲁尔写道:“林玛莎德行兼优,年龄介于5到21岁之间,是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和密西西比州公民,其父有义务送其入学。林玛莎系学区内符合教育资质的学生,故而在玫瑰山联中就读。”这里提到年龄段,是要说明玛莎入学系遵循密西西比州教育法规中有关适龄的未成年人必须入学的规定,而林氏夫妇履行了这一法律义务。
布鲁尔接着指出林玛莎因何被退学,“(退学决定)完全彻底建立在她中国移民后代的身份上,亦即她因其种族(race)而受到歧视,并被剥夺了作为密西西比州公民所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林玛莎被告知这一决定是州教育部长邦德 维拉德做出的,而这一决定是“违反美国宪法所规范的内容的”。这里的宪法规范即上文提到的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第一款,尤其是关于“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州管辖范围内,也不得拒绝给予任何人以平等法律保护”的内容。
布鲁尔从第十四条修正案入手的策略,使他在法庭上占据了有利地位。但就在宣判的前几天,作为被告之一的玫瑰山联中的校董会向法庭递交了一份抗辩书,称开除林玛莎的决定符合该州宪法第二百零七条。该法条系1890年的密西西比州宪法中的第八款“教育”下的第二百零七条,只有一句话,简短而沉重:“白人和有色人种的孩子应继续分离开就读于自己的学校”。校董会认为林玛莎属于“有色人种”,确切说来是“蒙古利亚或者说黄色人种”,根据州宪法第二百零七条,学校有关驱逐的决定是恰当合法的。
校董会的抗辩捅破了当时美国教育界的一层窗户纸。那时,包括华裔在内的亚裔处于一个“非白非黑”的中间地带——华裔孩子上白人学校,只要当地白人没异议,一般都会风平浪静;然而一旦有人不满意,则肤色就会成为大问题进而导致孩子不能继续上学。玫瑰山联中就是用这种“惯例”来应对林家的官司,并且还有州宪法的支持。
抗辩书既出,一般情况下,法官会支持校董会的决定。不过,负责此案的法官威利 奥康(Willie Alcorn)坚信所有的孩子都应该享有同等的教育机会,因此在1924年11月5日的判决中裁定林家胜诉,玫瑰山联中必须接纳林玛莎返校。
不过,林家和布鲁尔还没来得及庆祝,败诉的玫瑰山联中就提出了上诉,要求案件移交位于州府杰克逊市的州最高法院审理。对林家而言,官司还远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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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元崇,系美国特拉华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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