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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仲裁解决银行金融纠纷的优势

滁州日报 2019-08-19 07:41 大字

第一,经济高效。仲裁制度实行一裁终局,避免了诉讼程序时间长、成本高的缺陷。目前国内许多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规定了较诉讼更短的审结期限,从而推动仲裁委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累。特别是对金融仲裁案件实行费用减免的政策,有关金融仲裁规则也降低了仲裁收费标准,因而金融仲裁的费用并不高。

第二,执行保障。相比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言,由于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生效仲裁裁决受到严格的限制,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的可能性更大。

第三,专家断案。仲裁员可以由仲裁机构从银行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中聘任,当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根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来自银行系统和有关管理部门富有经验的专家,以及金融法律研究方面的专家、学者。他们对日趋复杂的金融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交易规则、商业惯例更为熟悉,这样就更有利于金融争议公正处理,并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第四,裁调结合。在来自专业领域的仲裁员的主持下,仲裁案件的审理气氛相对宽松,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主张,并经常伴以调解,这样能够减缓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促进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有利于银行与企业之间今后继续开展合作。

第五,意思自治。仲裁活动中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程序和实体权利;仲裁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银行和借款人可以自主协商安排程序事项,如自主选择信任的仲裁员,自主决定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仲裁形式比较简便,开庭时间、开庭地点都可以协商确定,这样就能方便当事人,特别是方便郊县的银行和企业就近解决金融纠纷,当事人也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的开庭方式;在送达环节上,根据世界通行的做法,仲裁规则一般都会规定,仲裁送达在出现困难时,不一定必须以公告方式送达,仲裁机构只要证明对当事人有关地址做过“投递企图”即可。这能最大限度满足银行催收工作的需要;在适用法律方面,仲裁法第7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这显然与民诉法第7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所区别。对于银行金融衍生品、基金交易等新型业务面临的法律规定滞后问题,通过仲裁方式,协议适用有关国际惯例或仅以公平原则进行“友好仲裁”,往往能够使纠纷得到很好化解。

第六,安全保密。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样既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誉,还有利于双方在相对平和的基础下解决纠纷,继续保持友好合作关系。在金融形势不稳定时期,利用仲裁的保密原则解决纠纷还能避免引发挤兑等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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