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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微信、支付宝支取、隐藏存款可构成拒执罪

老年生活报 2019-08-14 08:07 大字

被告人金某某与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金某某偿还付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因金某某没有按期履行判决内容,付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金某某仍未主动履行债务,也未向法院申报其财产状况。

2017年10月,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处置了金某某名下的轿车一辆,用于偿还付某部分借款。经查,金某某在被执行期间,使用其所有的两个微信财付通账户,进行频繁的资金交易,2017年1月1日至同年7月17日期间,金某某通过上述两个微信财付通支取共计人民币74600元以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金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现如今,微信、支付宝已完全改变了我们的金钱管理方式,给我们带来了便捷,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交易工具。同时,微信、支付宝也给被执行人转移、隐藏财产提供了便捷途径。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查控也不能局限于传统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微信、支付宝、网银在线等网络银行支付平台以及前海微众银行、蚂蚁金服的网商银行等网络银行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重点查控的领域之一。

本案例中,执行法官通过调取微信交易明细账单找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成功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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