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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负债管理迎来硬约束:分“好、较差、差”差异化监管

澎湃新闻 2019-08-07 10:37 大字

8月7日,澎湃新闻获悉,银保监会近期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硬约束。

《暂行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保险集团、再保险公司和不经营保险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的监管办法由银保监会另行制定。

根据《暂行办法》,银保监会依据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和量化评估评分,对保险公司实施差别化监管。在原保监会于2017年底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拟根据保险公司综合评分的高低将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综合评级分为A、B、C、D四大类,来进行分类监管。而《暂行办法》则将保险公司分为“好”“较差”“差”三类。

具体来看,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高和匹配状况好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银保监会适当给予资金运用范围、模式、比例以及保险产品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鼓励经营审慎稳健的保险公司先行先试。

对于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较低或匹配状况较差的保险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发展阶段、负债特征、资产结构和存在风险,可采取一项或多项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分别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监管谈话;下发监管函;监管通报;进行专项现场检查或现场调查;要求进行专项压力测试;要求限期整改存在的问题,提交和实施预防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恶化或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的计划。

对于匹配状况差的保险公司,除上述监管措施外,还可依据法律法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将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作为保险公司股权投资能力、不动产投资能力和衍生品运用能力的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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