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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每年20亿助力民营和小微企业 “以奖代补”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预计每年支持60个试点城市,试点期限暂定3年

新京报 2019-07-30 00:38 大字

新京报讯(记者姜慧梓)记者7月29日从财政部获悉,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已正式启动,中央财政将每年安排20亿元,“以奖代补”支持试点城市。

根据《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从2019年起,财政部联合科技部、工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中央财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

每年20亿元奖励60个试点城市

根据通知,奖励资金为每年20亿元,由中央财政统一安排,对东、中、西部地区每个试点城市分别奖励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试点期限暂定3年,预计每年可支持60个试点城市。奖励资金可由试点城市统筹用于金融机构民营和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或代偿,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补充。

在试点城市的选择方面,由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择优确定辖区内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一般应为地级市(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县区)、省会(首府)城市所属区县、国家级新区。

具体来看,地市级行政区少于10个的省区(包括吉林、福建、海南、贵州、西藏、青海、宁夏,共7个省区)及5个计划单列市,每年确定1个试点城市;其他省区及4个直辖市,每年确定2个试点城市。试点城市可重复申报。

绩效不达标取消试点追回资金

通知要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提前预拨,第二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对绩效不达标(低于70分)的城市将取消试点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

据了解,对试点城市绩效考核主要包括金融服务总体状况、完善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情况、金融综合服务和创新情况、金融带动地方发展情况四个方面内容。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若不考虑同一城市重复申报情况,3年合计可支持约180个试点城市,覆盖全国地市级行政区达到50%左右。

根据通知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联合金融监管、科技、工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采取公开竞争性方式,对各城市申报上来的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评审,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确定后的本年度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评价指标表等材料提交财政部,同时提交上年度试点城市的绩效评价结果等材料。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提醒,由于今年发文较晚,省级财政部门应于今年8月31日前将本年度材料报送财政部。

■背景

国务院常务会议早有部署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民营和小微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当前形势下,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对于做好“六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方面,近年来,已经在减税降费、贷款贴息、考核激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采取行动,缓解了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今年6月26日,国务院召开第54次常务会议,部署中央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部分城市开展为期3年的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在扩大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规模、提高便利度、降低融资成本、完善风险补偿机制、金融服务创新等方面进行探索,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小助微”。

此次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0亿元资金“以奖代补”,是按照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工作部署,在此前取得进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金融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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