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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宏观审慎、穿透监管、协调监管三原则

澎湃新闻 2019-07-26 20:03 大字

金融控股公司即将正式告别过往的监管空白时代。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起草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在7月26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8月24日截止。

央行指出,实践中有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存在监管真空,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主要表现为:一是风险隔离机制缺失,金融业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二是部分企业控制关系或受益关系复杂,风险隐蔽性强。三是缺少整体资本约束,部分集团整体缺乏能够抵御风险的真实资本。四是部分企业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利用关联交易隐蔽输送利益,损害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权益。

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

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其中并表管理的具体规则由央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以及集团整体的资本应当与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资本充足水平应当以并表管理为基础计算,持续符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办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当所控股金融机构资本不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资本。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合格资本工具,保持金融控股集团整体资本充足。

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和声誉影响相适应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二是穿透监管。

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办法》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具有简明、清晰、可穿透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可识别,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股权结构不符合本条要求的企业集团,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期限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本办法实施后,新增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股东、金融控股公司和所控股金融机构法人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或法人层级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说明

三是协调监管。

央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

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在明确监管原则的同时,央行也给出了明确的监管手段,即通过六种方式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

一是建立统一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平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

二是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评估体系,综合运用宏观审慎政策、金融机构评级等政策工具,评估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

三是根据履职需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监管谈话,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在监管协作的基础上,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四是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集团整体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是金融控股公司违反《办法》或发生重大风险时,视情形对其采取限制经营活动、限制分红或相关权利、责令限期补充资本、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六是金融控股公司难以持续经营,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市场退出。相关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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