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等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怎么处罚?央行北京营管部予以明确
在去年末央行发布《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基础上,央行北京营管部给辖内金融机构确定了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管部7月22日发布消息称, 为进一步规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处理工作,确保存款准备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处理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暂行办法》(下称《暂停办法》)。
具体来说,两类机构的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将受上述《暂停办法》的管理,一类是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北京中关村银行、中信百信银行、在京各村镇银行、辖区内各外资银行以及经央行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其存款准备金管理的其他银行,第二类则是在京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央行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其存款准备金管理的金融机构。
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是指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以及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行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外汇存款准备金、以外汇交存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境外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境外清算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创设确定由营业管理部负责管理的准备金工具,都属于其中。
在对金融机构欠交存款准备金的处罚上,北京营管部的规定与去年末央行发布的《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进行了进一步细化,银行将比非银机构领到更重的罚单,具体来说:
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在交存基数3%以内(含3%)且及时补足的,不予处罚,采取约谈、警示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改进存款准备金管理。
金融机构两年内首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占交存基数3%以上但及时补足的,就每日累计欠交金额按万分之六的比例处以最低不低于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罚款。
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二次欠交存款准备金、欠交金额及时补足的,其中银行按规定的下限(2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减轻处罚。
金融机构两年内第三次及三次以上欠交存款准备金,或欠交金额未及时补足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从重处罚,按规定的上限(50万元)罚款;对其他金融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重进行处罚。
北京营管部在《暂停办法》中明确,上述两年内是指金融机构自第一次发生存款准备金违法行为当日开始计算,两年一个周期,满两年后重新计算。欠交存款准备金与迟报、错报存款准备金考核相关材料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两年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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