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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如何打赢“扫雷”战役?

新京报 2019-05-20 01:01 大字

股市建言

据统计,2018年共有74家A股上市公司涉及78起刑事犯罪,其中57家上市公司的实控人、高管以及相关子公司涉嫌构成刑事犯罪。2019年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发布控股股东、实控人、高管等涉嫌犯罪的公告。据媒体报道,康得集团董事长、*ST康得(002450)的大股东及实控人钟玉,因涉嫌犯罪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康美药业(600518)近300亿巨额货币资金凭空消失后,不仅被证监会坐实财务造假,还爆出“88.8亿元被关联公司用于购买公司股票”的事。而这两个案例,只不过是A股市场中的冰山一角而已。

监管层已打响“扫雷”战役。2019年以来,A股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已达9家。5月17日晚,上交所公告称,对*ST保千作出暂停上市决定。5月10日晚,深交所一次性发布乐视网、千山药机、*ST龙力、*ST凯迪、金亚科技、*ST皇台、*ST德奥等7家公司的暂停上市公告。算上今年3月被暂停上市的*ST长生,截至5月18日,今年以来总共9家上市公司被暂停上市。而整个2018年,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只有*ST众和、*ST上普、*ST海润、*ST华泽4家,这4家公司此次全部被终止上市。

“打假”靠制度“扫雷”靠“工兵”

今年以来,A股市场频繁爆雷,商誉减值、财务造假、挪用上市公司资金、泡沫式重组等,已成为A股爆雷主要表现形式。例如,华谊兄弟因商誉大幅减值而首次亏损,康美药业近300亿现金资产被财务差错“吃”掉,康德新122亿元资金不翼而飞等。可以说,财务造假的手段越来越五花八门。

多年前就有机构调查结果显示,A股中有8成以上投资者曾经踩过“地雷”,很多人被炸得血肉横飞。随着“商誉减值”等新兴地雷的诞生,踩雷者更是有增无减。就连往年“踩雷”相对较少的机构投资者,在最近两年也是踩雷不断,甚至成了踩雷大户。例如,康美药业这颗雷就被16家机构踩中;2018年爆雷的盾安集团,被84家机构踩中;在长生生物、亨通光电、康德新等“爆雷”过程中,更是留下大量机构的“残躯”。

对A股投资者来说,当前的首要任务已经不是如何赚钱,而是如何才能避免踩雷。由此可见,只要“地雷”不扫除,“雷区”还在,就会对投资者信心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因此,维护A股健康、稳定运行,就必须来一场声势浩大的“扫雷”行动,将股市中的“地雷”彻底扫除。

“扫雷”的关键是要有合格的“工兵”;培养合格的“扫雷”工兵,需要有“扫雷”操作规范,在制度上提供保障。通过制定规范的“扫雷”规则,让所有与股市有关的主体,都明确“扫雷”的意义和要求,明白“地雷”的标准和边界,才能扎紧市场的篱笆,避免不规范现象的出现。例如,在并购中出现的商誉价值评估,必须要在规范的基础上确定严格的评估标准,而不是由企业随意确定商誉价值。又如,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应明确,并对造假的后果以及事后的惩罚结果予以明确,让“扫雷”行动有法可依。

“扫雷”靠“工兵”,谁是“工兵”?其实,不管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还是会计师、律师、保荐人、独立董事等中介机构或人士,或是监管部门、券商研究机构、专家、媒体等第三方独立机构或人士,都是承担“扫雷”工作的“工兵”。多年以来,很多“工兵”并没有扮演好“扫雷”的角色,一些“工兵”成为了摆设,还有一些“工兵”甚至成为“埋雷者”,帮助企业做假账、传授做假账的方法、给企业瞒报虚报财务信息等。

在“扫雷”层面,监管机构是最专业的“工兵”。但因监管人员数量有限,无法全面承担“扫雷”任务,需借助其他领域的“工兵”一起来实施“扫雷”行动。只有让股市“扫雷”工兵多起来,能力强起来,把“扫雷”规矩立起来,才能让称职的“工兵”充分发挥“扫雷”作用,让不称职的“工兵”远离市场。

建立投资者赔偿制度,是减少业绩“地雷”、增强上市公司对投资者敬畏感的关键要素之一。截至目前,A股投资者的赔偿制度始终没有建立起来,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一直缺乏敬畏之心,这也是上市公司肆无忌惮地进行财务造假的一大诱因。如果市场拥有良好的投资者赔偿保护机制,一旦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就将面临巨大的赔偿后果,造假者甚至会面临倾家荡产的风险,自然就不敢轻易造假了。因此,打击财务造假,就应该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规制度;扫除市场风险,需要各方参与者以身作则,共同遵守游戏规则,当好“看门人”角色。□谭浩俊(财经评论人)

治病就要对症下药让财务造假得不偿失

2019年A股市场惊雷滚滚,康美药业与康得新接连爆出299亿元和122亿元惊天炸雷。更令人震惊的是,这两个案例不过是A股乱象中的冰山一角。Wind数据显示,在已披露2018年年报的A股上市公司中,已有13家公司年度亏损额超过市值,还有33家公司预亏额超过市值50%。

多年以来,监管部门虽然在竭尽全力加强监管,但面对三千多家上市公司组成的庞大监管对象,深感势单力薄。獐子岛“扇贝逃亡”事件几乎成为一个里程碑事件,“无疾而终”的监管结果不仅让广大投资者深感监管的无力,更是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气焰愈加嚣张。“两康事件”不仅刷新了投资者对财务造假的认知,更是进一步挑战监管部门的权威,这样滑天下之大稽的怪事如果得不到惩治,未来还会有更多更大的雷爆出,将资本市场炸得体无完肤。

要想根治财务乱象,就要深挖乱象的根源,才能对症治疗。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乱象横生根源主要有四。

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马克思说:当利润达到10%的时候,他们将蠢蠢欲动;当利润达到50%的时候,他们将铤而走险;当利润达到100%的时候,他们敢于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当利润达到300%的时候,他们敢于冒绞刑的危险。上市公司之所以敢参与财务造假,最大初衷就是能够从中得到巨大利益。

二是财务造假的成本低。上市公司通过财务造假的手段多,成本低,隐蔽性强,造假容易发现难。只要上市公司肯花费一定的代价,总会有一些中介机构愿意为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行为充当“敢死队”。

三是财务造假的处罚轻。对于财务造假,现行的《证券法》将其归类为“信息披露不真实”,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对上市公司高管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与动辄几十亿、上百亿的造假利益相比,几十万元的处罚几乎等同于“隔靴搔痒”,无异于纵容造假。

四是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分支机构仅设到省级,却承担三千多家上市公司及众多的非上市公司的监管责任,同时还承担IPO的准入审查等,工作量极为繁重,很难做到对每家上市公司都进行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管。同时,一些上市公司还通过利益手段,将会计师、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利益与之捆绑在一起,共同参与造假,进一步加大造假暴露的难度。于是,一些上市公司心存侥幸,争当“漏网之鱼”。当一次次小违规被轻易放生后,胆子越来越大,造假程度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最终酿成惊天巨雷。

治病就要对症下药。首先,应重典治乱。需要尽快修订《证券法》,加大对信息披露不真实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的处罚力度,造假形成的实际利益定性为“非法获利”,处以1倍至5倍罚款,将财务造假者罚到无利可图、罚到倾家荡产。

其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让参与造假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全面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第三,强化监管力量,丰富监管手段。一是完善证券监管部门分支机构的设置,方便证券监管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职能,监管干部实行包干制,“谁的片区出事,谁担责”。二是赋予证券服务部门更多的监管职能,并配以相应的监管责任。在违规上市公司难以承担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时,参与造假的证券服务机构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加大科技投入,引入智能机器人参与上市公司财务资料的审查,降低监管人工成本,提升监管效率。□莫开伟(财经评论人)

“扫雷”成功与否关键看监管是否到位

随着上市公司2018年年报及2019年一季报的披露,最近上市公司“爆雷”不断,奇葩事件层出不穷。有的上市公司账面上躺着上百亿资金却兑付不了十几亿到期债务,有的上市公司账面上数百亿资金无故消失,有的上市公司因各种各样原因突然戴上ST帽子,还有的上市公司董监高自揭其丑、质疑自家公司财务数据真实性,更有上市公司高管质疑“百股投资者”参加股东会“居心何在”。

奇葩事件的背后都是“雷”。面对今年A股市场的“滚滚炸雷”,投资者已如惊弓之鸟。只有将“雷”尽快扫清,才能重树投资者信心,还市场一个干净的投资环境。对此,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都加大了监管力度,力争打赢这场“扫雷”战役。

资本市场如何才能打赢“扫雷”战役?关键在于监管到位。上市公司埋下的“雷”总有爆炸的一天,如果监管层置之不理,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参与“埋雷”,让资本市场的“雷”越埋越多,最终让投资者在A股市场寸步难行。因此,监管部门急需对上市公司埋下的“雷”加以清除,这就需要监管精准到位。

如何才能保证监管到位?首先,当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监管的步伐要及时跟上,不能让违法违规者心存侥幸心理。例如,有的上市公司账面存在上百亿元资金不用,却还在大规模借债融资,本身就是件不合理的事情,存在财务造假的嫌疑,监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不是等事发后才介入。又如,此次爆雷的康美药业,300亿元货币资金凭空消失,公司方面称是“会计差错”,但因证监会介入及时,最终查实为“财务造假”,将“爆雷”对市场的杀伤力降到了最低点,充分表明了监管精准到位的重要性。

其次,对违法违规对象要监管到位,不能有漏网之鱼。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往往不是孤立的。比如财务造假,不仅涉及作为造假直接责任人的会计师,也涉及上市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主管领导、总经理以及董事长。在中介机构方面,还可能涉及保荐机构、审计事务所等。因此,当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东窗事发后,对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应一并跟上,不能让某个环节、某些责任人成为漏网之鱼,免受法律制裁。

此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处罚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依法作出经济处罚及刑事判罚;二是依规作出行政处罚。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都比较轻,缺少足够的震慑力。比如,针对虚假信息披露,对参与主体单位的顶格处罚是60万元,对参与个人的顶格处罚是30万元,与造假带来的巨大收益相比,这点处罚可谓杯水车薪,根本起不到震慑效果。因此,需要通过修改立法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例如,加大市场禁入力度、吊销有关当事人的从业资格、禁止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吊销保荐机构或审计事务所的执业资格等,让违法违规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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