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近期,互联网上出现假借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进行虚假、恶意炒作的行为,犯罪分子以献礼片投资、纪念币发行等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实施诈骗,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危及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提示:非法集资行为违背市场价值规律,资金链不可延续。广大人民群众切莫轻信借“一带一路”“国庆庆典”等噱头,实施“众筹”“股权投资”“纪念品投资”等行为。一旦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向当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什么是非法集资?
依据相关法规,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非法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发放贷款、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行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公开性。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具体表现为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行为;以口口相传、熟人推介等形式主动扩散信息或者放任信息扩散的行为等。
利诱性。即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人民银行党委书记、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同志表示,收益率超过6%就要打问号,超过8%很危险,超过10%就要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社会性。即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均符合“社会性”构成要件。
如何辨别非法集资?
看登记事项。投资类企业经营范围一般是“以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网络借贷等信息中介机构只能提供信息服务,不能吸收资金进行投资或发售理财产品。一般企业登记注册仅需认缴注册资本金,营业执照上标注的注册资金不代表企业真实的资金实力,也未必实缴到位。对机构出示的营业执照应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核实,了解其是否超范围经营,办公场所是否一致,是否有经营异常或违法情况,是否被吊销执照,还可查看企业年报,了解经营情况。
看业务资质。一般工商登记注册企业一律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金融机构或组织从事法定金融业务,除办理营业执照外,还需要向相应监管机构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或进行备案,其资质信息可以到监管机构网站上进行核实。
看宣传内容。非法集资有两个显著特点:承诺返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面向公众进行公开宣传。大多数金融机构很少发行保本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类产品的收益率也较低,并有限制性条件。广大社会公众对于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内容一定要打个问号,在街头、商场发传单的,在网站、论坛大肆宣传的更要提高警惕,熟人介绍、专家推荐的也不要轻易相信,这些都有可能是非法集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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