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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童模行业,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新京报 2019-04-12 01:01 大字

■社论

规范儿童拍摄与表演,光靠童模行业的自律与孩子家长的自觉远远不够,更需要系统完善法律机制来切实保障儿童权益。

浙江童模妞妞在拍摄过程中遭其母踢踹,引发广泛关注后,110家童装网店店主联名呼吁规范童模拍摄行业,推动童模保护。这些店主呼吁:商家与品牌联合起来,严格规范童模拍摄,严禁一切粗暴对待儿童的行为,严格控制儿童拍摄的每日时限,且必须确保有父母一方陪同。

此事可以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妞妞母亲微博道歉,表示自己对妞妞“疼爱有加”时,又有新的视频爆出。拍摄时间为3月的视频显示,妞妞母亲在夜里10点曾用衣架打她。尽管这种暴力管教到底是不是常态,目前尚无定论,但它再次推高了对家暴的讨论热度。

更残酷的现实是,妞妞的遭遇可能只是童模行业的冰山一角。而童模包括童星相关的产业链,被曝光的乱象历来也不少见。

比如有些经纪公司,肆意克扣童模的报酬;还有功利的家长,为了在童模、童星极为有限的黄金年龄段尽可能多地赚钱,让孩子超负荷地拍摄表演。其中,还包括一些已经明确触犯法律的地下行为,如一些童模、童星的招聘活动中,出现以测量身材为由骗取裸照的骗术。

类似行业乱象的存在,往往是相关人士利用了儿童认知不健全、缺少独立行为能力的身心特点,对其进行变相榨取。

妞妞遭遇曝光后,作为“甲方”的网店店主联合抵制、主动规范业态的初衷值得点赞,从拍摄时间限制到监护人在场的要求,的确能够限制粗暴对待儿童的部分行为。不过,就整个行业来看,它未必能够扩散到全体同行,更不能成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行业规则。因此,这种乱象的存在,更多还是法律机制漏洞的结果。

众所周知,雇佣童工是被明令禁止的行为,2002年中国就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不过文件留了一个口子,也即该规定并未禁止文艺、体育单位招录未成年人,儿童文艺表演属于被豁免的领域。当然,这也有其合理性,不过,如何在这些活动中保障儿童的权益,仍然需要细化,而且也与现实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比如,像拍摄童装的童模,充当其“经纪人”角色的往往就是家长,和拍摄公司也非雇佣关系。所以只要不是以牺牲孩子受教育权利、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方式来拍摄、表演,基本上都不会被法责。

另外,为了遏制过度商业化表演对儿童的身心损害,2015年大修后的《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但这里禁止的是广告代言,而不是广告表演。二者的界限本身就比较模糊,区分判定时往往也是依据其合约条款。而一次性支付劳务费的童模拍摄与表演,同样不会被纳入规制范畴。

目前来看,涉及童模童星的拍摄、表演,在法律层面缺少明确界定,最后往往只能靠家长自觉。加上中国的反家暴反虐待体系的执行刚性容易受传统亲情纽带的消解,因此碰上那些只顾捞金且态度粗暴的家长,孩子们只能自认倒霉。

在这方面,儿童保护机制更成熟的欧美国家的经验可以借鉴。比如美国的一些州,未成年人监护人必须在取得该州儿童委员会颁发的许可证后,才能让孩子进行模特、表演等行为。

因此,规范儿童拍摄与表演,光靠行业自律与家长自觉远远不够,更需要法律机制的系统完善。总的来说,在儿童权益保护不甚健全的前提下,相关的法律规范严格一点、社会舆论警觉一些,都不是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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