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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将实现全流程监管

德阳日报 2019-03-20 09:44 大字

银保渠道监管正酝酿变革。据《国际金融报》报道,监管部门已草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在整合以往有关银保渠道监管的多份文件基础上,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和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系统要求,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突出问题,力图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商业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人近期透露,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其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1971家,代理网点近18万余家。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37万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其中,保险专业中介0.49万亿元,兼业渠道1.07万亿元、营销员渠道1.8万亿元。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

对此,新的管理办法提出,要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即商业银行由企业法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其分支机构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其中,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一些条件才能申请:比如未受到关于禁止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行政处罚;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有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数据报送,以及与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有专门的业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等。退出方面,新管理办法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申请前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代理保险业务;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等情况发生,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多年来,销售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对此,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要做到六个“不得”: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责任免除、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犹豫期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有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新管理办法还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重点销售环节。

针对银保渠道中,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新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开设独立的代理手续费收入账户。商业银行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入账,加强代理手续费集中管理,从代理手续费中列支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此外,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呢?

新管理办法递出新招,首度提出,将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渠道建立监管评价体系。即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银保监会将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

具体看来,A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新管理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相关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责令停业整顿、组织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罗葛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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