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电商市场 整治网购乱象 《电子商务法》今年起正式实施 ■文/记者 王永霞 通讯员 王璨 张丽娟 张伟
从1999年阿里巴巴的创立,C2C模式在中国诞生,到2008年B2C模式的亮相,再到2013年以后,O2O模式的走红,电子商务改变了多数人的生活方式,网上购物成为主流购物方式之一。
电商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竞争也变得日趋激烈,有些电商卖家为了提高销售额,可以说是各显神通,刷单、刷评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大行其道。也有一些商家,利用平台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电商平台消费纠纷频频发生。规范电子商务环境,整治网购乱象,《电子商务法》应运而生,并于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电商行业的法律,它是如何规范电商市场,怎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这个“3·15”,本报记者带你一起去探讨《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到底改变了什么。
为什么立法?
网上购物已成投诉高发区
今年1月10日,市民张先生在淘宝网购买了4件商品,十多天过去了商品仍然没有发货。这是怎么回事?于是张先生在“阿里旺旺”上询问商家,消息发出去了,商家也读了,但就是不回复。急得没辙,张先生只好去问淘宝平台客服,客服表示会联系商家督促发货,但事后又没有了下文。一直等到1月23日,见商家还没有发货,张先生只好选择退款,然后投诉商家迟迟不发货。
无独有偶,市民陈先生也曾经因为一次不顺畅的网购而投诉。去年7月份,陈先生参加了京东网上商城的拼购节活动。参加活动前,他仔细阅读了活动规则,确认符合条件。购物节开始后,陈先生参加1元拼购拼团成功拼了一件商品,但在付款时,他又发现了另一款自己一直想要的商品,于是放弃付款,打算拼另外一款商品,结果系统显示他已不是新用户,无法参加其他商品的拼购。陈先生认为,活动规则并没有说明在付款前取消订单,就不是新用户。这样就相当于让他平白失去了1元购的机会,于是联系客服,客服表示无法处理,陈先生只好投诉。
互联网蓬勃发展,电商队伍不断壮大,相应的,网络购物纠纷也频频发生。记者从市12315获悉,去年全市各级12315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举报、咨询1845件,占总数的12.8%,其中投诉举报1467件,主要反映的是质量不佳、虚假宣传、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改变了什么?
将朋友圈、代购纳入管理范围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今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在微商代购、信誉评价、商品搭售、大数据“杀熟”等成为消费痛点的当下,这部法律的出台算是恰逢其时。
“《电子商务法》提出了很多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规定,主要有10个方面的亮点。”市消保委秘书长钟林介绍,这10个方面包括将微信、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纳入法律管理范围;禁止虚构交易、编造评价,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论;搜索结果附非个人特征选项,制约大数据“杀熟”;搭售要显著提示,“默认勾选”被禁止;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规制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承担责任;平台经营者如果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消费者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能随意进行毁约;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保障消费者依法维权等。
过去,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钟林说,针对这一点,《电子商务法》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应当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亲,给个好评吧,返2元红包!”为提高销售额,刷销量、刷好评的“炒信”“刷单”行为屡见不鲜。对此,《电子商务法》也作出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禁止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并规定平台经营者未为消费者提供评价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评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最高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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