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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快到 这些保险权益你需要熟悉

德阳日报 2019-03-14 10:02 大字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保护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3月11日,银保监会正式启动了“3·15”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周活动,宣传主题为:以消费者为中心优化服务。就保险行业来说,现在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到保险公司都越来越重视保护消费者权益,甚至监管部门还专门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以加强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保险消费者来说,熟悉自己具体拥有的合法权益则是自我保护的前提,至关重要。那么,保险消费者到底有哪些权益需要保护呢?

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是保险消费者。对于这些人需要保护的权益,《保险法》有明确规定,大的方面有六种:

一是消费者的安全权益,包括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及公司破产后保单有另外的公司承接等,这在《保险法》中有明确规定;二是消费者的知情权,比如保险公司必须尽到向消费者解释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三是保险消费者的选择权,确保消费者自愿购买,包括选择险种和保险公司,只有强制的、法定的险种必须投保,而且购买这类保险也有选择保险公司的权力;四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都应公平对待客户和被保险人;五是消费者的索赔权,这在《保险法》中同样有明确规定;六是《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也就是隐私权。

除了这些大的方面的权益,保险消费者还有不少十分重要但又容易忽略的具体权益。

一是“一定时间无理由退货”的权益:这个权益涉及一个重要的保险时间——“犹豫期”。也就是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一段时间内(一般为10天)可以要求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所有已交保费。但须注意: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接收保单,最好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而且收到保险单后,一定要填写保单回执,并注明日期。因为保险公司对犹豫期的认定,是以回执日期为起始日进行计算的。

二是有缴费宽限期的权益:这是指每期保险缴费时间到了,但投保人因为各种原因未能缴纳保险费。遇到这种情况别担心,只要在“宽限”时间内(一般是到期后的60天内)补交保险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三是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效的权益:保险事故发生后,你可能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不用担心时间久远就不能再申请了。根据《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都可以申请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申请时效更是在事故发生后的五年之内。

四是指定保险金受益人的权益:根据统计,大多数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没有特别指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就可能造成保险金分配的纠纷。因此建议投保人行使好这项权益,明确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金分配比例,确保保险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

五是保单贷款的应急权益:如果暂时无法按时交费,可以借用保险合同本身的现金价值申请一笔保单贷款来缴纳应交保费,贷款期间保障不受影响;待经济好转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向保险公司归还自动保费垫交所产生的贷款和利息就可以了。这对于短期资金周转有困难的投保人特别有用。

六是保单复效的权益:如果过了之前所说的“宽限期”仍然没有缴纳保费,就会造成保险合同中止。不过,“中止”非“终止”,只要在合同中止后两年内补足应交保费和利息,就可以申请保单复效。应当注意的是,保单复效仅适用于长期险,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会重新核定风险和费率,甚至可能需要体检。在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付责任,如果两年内没有复效,保单将彻底“终止”。

七是减额缴清的权益:保险合同的保单现金价值可以折算成保险费“自给自足”,保单持有人可申请将保单现金价值折算成一次性缴清保费,保险公司将原有保险金额下调至与之对应的金额。保单持有人不需再支付保费,但保障额度相应减少。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是维权的必需文件,消费者切记要与保险费收据等重要凭证一起妥善保管。不慎遗失应当及时联络保险公司申请挂失和补发。

保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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