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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声音】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金控公司管理办法会很快出台

界面新闻 2019-03-06 14:50 大字

图片来源:东方ic

3月6日,全国人大代表、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在广东团驻地接受采访。

在谈到金融控股公司管理情况时,王景武表示,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出台“会很快",5家金控试点公司过去一年的试点情况很顺利。“今年5月试点结束后,接下来将进一步总结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程序报批后金融控股公司管理办法就能出台。"

在谈到高风险金融机构处理方式时,王景武表示,正在研究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具体处置方法,相关原则已经确定,但机构处置要一事一策,基于基本原则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王景武表示,对于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多种处理方式,退市只是其中一种,其他的还有兼并重组、在线修复等,个别救不了的机构可以市场出清。“就中国目前情况来讲,用在线修复、兼并重组的办法更有利于稳定。"

在谈到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方面的情况时,王景武表示,随着2015年5月《存款保险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条例》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风险处置相关规定是有序衔接的。

整体来看,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的法律框架主要由《条例》和《企业破产法》构成。存款保险制度平稳实施3年来,在保护存款人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条例》作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重要法规,在处置触发机制、处置权力、处置方式、处置工具、基金使用和后备融资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处置平台的重要作用。为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稳妥有序处置金融风险,建议近期尽快修订《条例》,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确立存款保险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做实存款保险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功能,促进形成“非纠正即接管"的处置触发机制,完善市场化处置方式和工具,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王景武建议,做实早期纠正机制,确立规则式的处置触发机制。

一是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在原有“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四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人民银行早期纠正实践,拟增加“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

二是设立触发指标和具体定量标准,明确“非纠正即接管"。即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情形时,立即触发处置程序。具体来看,对于符合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规定具体期限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使得问题投保机构迟迟无法进入处置程序。同时参照美国《联邦存款保险法》的规定,明确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一旦限期自救不成功的,都应当及时启动接管程序,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接管处置,从而避免错过最佳处置时机。

他表示,确立存款保险处置当局地位,强化存款保险处置性权力和工具。

一是增加存款保险实施经营中救助的处置方式。目前《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实施收购承接,但是对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业务的收购承接,涉及大规模金融合同、业务和资质的转移接续,处置操作难度较大。从国际实践看,经营中救助作为一种重要处置方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的可处置性。为此,建议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使用基金对SIFIs实施注资,进一步丰富存款保险处置系统性风险的方式。

二是进一步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建议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既可以促成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实施收购承接,也可以设立过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实体、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处置工具直接实施收购承接。从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第三轮有效处置机制同行评估结果看,通过明确上述风险处置措施和工具,我国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将更加符合《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的相关规定。

三是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系统性风险的例外条款。建议借鉴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危机应对成功实践,在《条例》中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系统性风险应当考虑整体风险和损失最小化,可以遵循系统性风险处置例外条款的规定,即基金使用成本可以超过存款偿付的成本。但这种方式只能用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以防止存款保险基金被滥用的道德风险。

此外,增加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豁免条款。为推动TLAC在我国的顺利实施,通过修订《条例》大幅减轻我国工、农、中、建4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资本计提的压力,是较为便捷和可行的做法。目前,FSB关于TLAC的标准中已经安排了G-SIBs豁免资本补充的例外条款,即明确在G-SIBs处置过程中存款保险基金对其进行资本重组或提供临时性的处置资金,G-SIBs就可以抵扣一定比例的资本计提。从我国G-SIBs情况看,预计可以减少一半左右的TLAC补充压力。根据《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建议明确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促成投保机构重组和处置系统性风险,并增加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TLAC资本计提豁免条款,当我国G-SIBs符合可处置性评估相关要求时,就可以按照TLAC的相关标准,豁免相应资本计提要求。

(综合自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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