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联合在临近交割月规避持仓限制
为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增强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精准打击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授权,证监会起草了《关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近日,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共7条。第一条为制定依据,第二至五条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等四种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并规定了具体构成要件。其中,第二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以成交为目的申报买卖合约,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申报方向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四条禁止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或其人员,或者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主体,对合约或合约标的物作出公开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影响期货交易价格,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期货交易;第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单独或者联合,在临近交割月或交割月,利用不正当手段规避持仓限制,形成持仓优势,影响期货交易价格。第六条为责任条款。第七条为生效日期。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证监会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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